外埠人士在京办理“全球通”该不该预存话费?
今年3月初,老家在河北邯郸的消费者王希彬在北京移动营业厅办理“全球通”入网业务时被告知,外地户籍人士需预存500元话费,且此预存款不能退。作为律师的王希彬认为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下称北京移动)的做法区别对待外地户籍人士,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北京移动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北京移动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1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规定存在了十几年
《工人日报》记者查询公开报道发现,针对外地人在办理北京移动“全球通”入网业务需预存500元话费的规定早在14年前就已存在。
2003年8月底,从外地来京打工的韩先生想办一张“全球通”手机卡,跑了几家营业厅都没办成,原因是他所持的是外地身份证。当时,北京移动一营业厅工作人员对媒体解释称,不卖“全球通”卡给外地人是“上面”的规定,怕外地人把卡“卷走”。
不过,外地人要在北京办“全球通”卡也不是没办法。北京移动的一位客服人员表示,要么通过北京的亲戚朋友担保入网,要么就要预存话费。
北京移动的这一举措被一些消费者质疑为“霸王条款”,并涉嫌歧视外地人。不过,外界对此存有争议。
中消协投诉部王先生曾对媒体表示,他们请专家论证过,没有充分的理由认定其为“霸王条款”。关于这样的规定是否含有对外地人的歧视,王先生也持否定态度。他说,中国个人信誉档案尚未建立,企业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避免一些风险,做出这样的规定无可厚非。
而在2008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此事又被媒体曝光。当时有消费维权人士表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无可厚非,但这必须建立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更不应以此为由将消费者分成三六九等。北京移动的这种规定是把自身的经营风险强行转嫁给消费者。”
消费者认为被差别待遇
“没想到这种不合理的规定竟然存在了十几年。”在王希彬看来,北京移动仅因为自己是非京籍用户就怀疑自己履约的诚信与能力,进而差别化对待,侵犯了其在接受电信服务的时候应受到尊重及平等对待的权利。
王希彬诉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北京移动在向他提供服务时候“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同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构成侵权。
“我的户籍虽然与北京户籍人士不同,但是与北京户籍人士在民事法律意义上是‘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基于此,我认为,北京移动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我构成侵权。”王希彬说。
记者注意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北京移动称担保条款合理合法
针对上面说法,北京移动方面辩称,本案实际上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入网服务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条款真实有效。另外,《入网服务合同》是依据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制定的,其中担保条款同范本内容完全一致。
记者注意到,《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甲方(用户)申请开通后付费通信服务的,如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或居住证载明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以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载明的单位住所为准)不在北京,应按照乙方(通信运营企业)要求缴纳保证金或由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
“为了有效把控合同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合理合法。”北京移动法定代表人范某说。
针对王希彬要求法院确认北京移动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诉讼请求,北京移动方面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界定相关市场是一个复杂、专业的问题,不能由当事人主观臆断。界定经营者在某一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专业问题,不能出自当事人主观臆断。”北京移动法定代表人范某表示,即便假定北京移动在某一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北京移动也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北京移动方面还指出,“全球通”业务的付费方式是先接受服务,后结算费用,这之间存在一个结算周期,因此其经营风险较之预付费要大,对于外埠人士进行欠费回收存在难度更大、问题更多、风险更高、回收率更低等问题。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未就此案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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