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律师的角度:中兴美国“专利战”败诉解码

2016年01月28日 05:00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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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中国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中兴通讯”(000063.SZ)]与美国公司Vringo展开的这场全球专利战,是个耐人寻味的案子,值得中国公司借鉴。

  根据律师解读,双方纠纷,最终是因为取证上的短板使中兴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Vringo于是利用这个程序上的优势,成功迫使中兴和解。令人叹息的是,本案的重心居然不是在实质性法律点上的辩护,反而是程序上的争议。

  当然,事后诸葛亮谁都可以做,但是诉讼过程中战局错综复杂,局势瞬息万变,当事人在某个特定情况下的考虑和衡量外人很难了解,所以应该对当事人多一份宽容和理解!

  文/梅雷

  2015年12月18日,中兴和Vringo向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以下简称“地方法院”)提交法庭文书,结束了双方的诉讼。在此之前,Vringo于2015年12月9日宣布和中兴达成全球和解,中兴同意支付给Vringo2150万美元的专利许可费。

  而且,在Vringo给美国证监会的报表上有披露,中兴这笔款项要在2015年12月22日或之前支付。由于此案是庭外和解,根据美国法律,中兴不可以上诉。

  案件回顾

  本案引起公众的关注是因为在2015年8月12日,美国地方法院颁布了一份27页的判决意见书(“Memorandum Opinion”,以下简称“判决书”),案件是Vringo诉中兴案(案件号14-cv-4988)和中兴诉Vringo案(案件号15-cv-0986)两案合审案。

  本案源于双方的全球专利纠纷。中兴争辩其法务总监(“chief counsel”)郭小明不能入境美国接受Vringo的询问取证(“deposition”),原因是美国联邦政府正在针对中兴是否有非法贩卖来源于美国的设备到伊朗进行刑事调查,而郭先生有可能一入境就会被拘留或逮捕(“detained or arrested”)。

  地方法院拒绝接受中兴的这个理由,坚持要求郭先生到美国接受询问取证。令人惊讶的是,这份27页的判决书详细描述了中兴和Vringo正在进行的全球专利战争的来龙去脉。其中故事涉及专利、反垄断、合同、刑法等法律,精彩迭出堪比好莱坞大片。

  中兴和Vringo的全球纠纷

  首先看一下这两个法律界好莱坞大片的主角。

  中兴,当然大家比较熟悉,是总部在中国深圳的一个通讯公司,是中国五大和全球十大智能手机制造商之一。Vringo是美国纽约的一个纳斯达克上市的专利运营公司,拥有600多个专利。

  事件还得追溯到2012年8月,Vringo颁发股票融资2200万美元从诺基亚公司破产拍卖时购买了500多个专利,其中至少有7个专利被认为是无线通信的标准必要专利。Vringo必须依照公平合理不歧视(以下简称“FRAND”)的原则许可这些标准必要专利。

  2012年10月开始,Vringo在澳大利亚、巴西、法国、德国、印度、马来西亚、荷兰、罗马尼亚、西班牙和英国等国家起诉中兴专利侵权。

  2013年末,中兴和Vringo同意见面谈判和解事宜。

  2013年11月26日,Vringo提供给中兴一份保密协议。

  2013年12月9日,中兴签署这份保密协议,有效日从2013年12月6日开始。该保密协议规定任何和谈判相关的文书和信息为保密信息,禁止双方在目前或将来的诉讼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双方同意如有争议用纽约法解释保密协议和在纽约州的法庭起诉。

  2013年12月10日,中兴和Vringo见面谈判。Vringo做了40页的演示,同时提供了和解方案。所有文件的每一页都注明是保密文件。

  2014年2月24日,中兴在深圳提交反垄断诉讼,指控Vringo在专利许可拒绝遵守FRAND原则所以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中兴的起诉状引用了Vringo的保密信息。Vringo一开始并不知道深圳的这个诉讼,直到2014年6月26日才从深圳法院拿到中兴的起诉状和相关资料。

  2014年4月10日,中兴向欧盟委员会对Vringo提出发垄断的指控。

  2014年5月15日,Vringo收到欧盟委员会的相关文件,需要在2014年6月17日之前答复。此时,Vringo还不知道自己在深圳被告了。所以Vringo在2014年6月4日发函给中兴要求中兴给一个豁免(“waiver”),允许Vringo在答复欧盟委员会时可以使用谈判中的保密信息。Vringo在答复截止日期之前没有收到中兴的回复,所以受保密协议的约束,Vringo在它的答复文书中抹去了相关的保密信息。

  2014年6月24日,中兴回函,提出同意豁免的两个条件:(1)双方互给豁免。(2)豁免的保密信息必须和中兴给欧盟委员会的指控直接相关。地方法院认为,由此可以推理中兴承认保密协议的有效性。

  2015年1月13日,Vringo收到中国发改委的信件,说发改委已经启动对Vringo的反垄断调查。中兴在本案取证过程中承认自己2014年4月把Vringo在2013年12月10日做的演示稿交给了发改委。

  同时,2014年7月2日,Vringo在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指控中兴违反保密协议。第二天马上又提交法院动议,要求法院下达临时禁令。2014年7月7日,地方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禁止中兴使用、引用或泄露保密信息。2014年8月13日,Vringo修改了起诉状,增加了欺诈性引诱(Vringo透露保密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隐含合约条款,和不公平竞争的诉求。

  2015年2月5日,中兴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起诉Vringo,指控Vringo违反了诚实信用进行谈判,或根据FRAND原则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合同义务。特拉华州联邦法院从方便、有效、一致和公平角度考虑,把案件转到了纽约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进行两案合审。

  在诉讼过程中, 地方法院认为中兴积极抵制提供文件和其他取证请求。因为郭先生批准了中兴的“用战争制造和平(use war to make peace)”的策略,所以Vringo要求对郭先生询问取证。地方法院认为中兴故意拖延,开始辩称郭先生是公司高管,对本案案情不了解,所以没有必要被询问取证。Vringo被迫提交法庭动议请求地方法院命令郭先生来纽约接受询问取证。2015年7月24日,地方法院批准了Vringo的请求。

  2015年8月5日,中兴提交法庭动议,第一次披露美国联邦政府正在针对中兴是否有非法贩卖来源于美国的设备到伊朗进行刑事调查,导致郭先生有可能一入境就会被拘留或逮捕,所以请求法庭重新衡量之前批准Vringo的法庭动议的决定。中兴还提出,如果地方法院强行要求郭先生来美国接受询问取证的话,中兴会被迫不遵守地方法院的命令而接受制裁。

  地方法院认为,鉴于中兴之前的缺乏坦诚和故意拖延的表现,法院虽有自由裁量权但是不会对中兴做有利的裁决。所以,地方法院在2015年8月11日拒绝了中兴的法庭动议。2015年8月12日,地方法院颁布了前面提到的修改后的判决意见书。

  由于中兴没有遵守地方法院的取证命令,2015年9月8日,Vringo提交法律动议,要求法院直接判中兴败诉,并且赔偿Vringo的律师费。2015年12月9日,Vringo宣布和中兴达成全球和解,中兴同意支付Vringo2150万美元的专利许可费,双方也因此结束全球的专利战。

  律师点评

  因为篇幅有限,笔者对本案简单的做三点评论。

  第一,Vringo用了典型的专利运营公司的策略,在欧洲和其他地区起诉中兴。特别在欧洲可以用海关扣押这个高杀伤力的法律武器,迫使被许可人和解签约。同时,中兴的大局观非常不错,在中国提交发垄断或专利诉讼,争取和解的有利筹码。这也是笔者之前多次提到过中国公司在海外遇到专利诉讼可以考虑声东击西的策略。

  但是因为Vringo只是专利运营公司,在中国没有产品也没有其他商业行为,所以和高通的情况截然不同,中国的发垄断诉讼和调查对Vringo没有太大的杀伤力。说的通俗点,即使Vringo在中国败诉,判决也很难在美国执行。

  第二,诚信非常重要。不管在中国还是美国,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法律最终都是维持正义和追求公平。而且在美国诉讼过程中,一些小事上处理得不到位可能导致法官对某个当事人印象不好,认为其没有诚信,导致全盘皆输。

  其实Vringo作为专利运营公司,在美国现在积极打击专利流氓的大环境下,被认可的难度比较大。但是在本案中,做事中规中矩,诚信度赢得了法官的认可。反而中兴,判决书里提到的表现不佳,在法官前面失去了诚信,所以判决对其非常不利。如果中兴一开始就同意让郭先生在香港接受讯问取证,地方法院也许也会同意。

  最终正是因为取证上的短板使中兴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Vringo于是利用这个程序上的优势,成功迫使中兴和解。令人叹息的是,本案的重心居然不是在实质性法律点上的辩护,反而是程序上的争议。

  第三,虽然Vringo拿到了2150万美元,但是Vringo真正胜利了吗?3年前Vringo开始启动这个全球专利战时,它的市值是3亿美元,而如今它的市值不到3000万美元。也许,中兴的“用战争制造和平”的策略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还是成功的。

  (编辑:李伊琳,邮箱,liyil@@21jingji.com)

  注:本文属作者个人观点,与21世纪经济报道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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