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灵通单方终止服务:用户诉联通垄断胜诉概率小

2015年02月04日15:06   法治周末    收藏本文     
小灵通单方停服惹官司小灵通单方停服惹官司

  “由于北京联通终止小灵通业务的做法不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所规定的垄断行为,所以丁先生起诉北京联通垄断,胜诉概率很小”

  “运营商不能说因为有工信部的政策,就以为停止服务不算违约。毕竟,当用户购买小灵通的服务时,双方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那无论有没有政策的调整,运营商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比如拆除基站、停止服务,致使通话质量无法保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 马金顺

  “几经周折,我的案子终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了。”北京小灵通用户丁先生1月29日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丁先生所说的“案子”,是指他起诉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通)终止小灵通业务涉嫌垄断、侵权一案。

  据丁先生介绍,自北京联通2014年11月13日发出《关于终止小灵通服务的业务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2014年12月31日24时终止小灵通服务后,北京地区部分小灵通用户就多次向北京联通投诉并与之协商。但最终双方未能就终止服务后的相关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丁先生认为北京联通未经过与小灵通用户充分协商就单方宣布终止小灵通业务的做法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丁先生此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联通撤销单方面终止小灵通业务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丁先生的代理律师董正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案是小灵通退网中首例反垄断诉讼案。”

  但中国联通相关负责人1月30日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北京联通尚未收到关于立案的通知。

  协商未果

  丁先生表示,由于小灵通具有低能耗、低辐射、低资费等特点,他于2008年8月至2010年期间,通过收购及去邮币卡市场直接购买等方式,拥有了270个联通公司的小灵通号码,其间曾将部分号码出借给在京打工的亲戚朋友使用。当然,大部分号码被丁先生收藏,经常轮换使用的也就4至5个号码。

  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发出《关于1900-1920MHz频率无线接入系统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2011年年底前完成1900-1920MHz频段的清频退网工作(该频段属于小灵通用户使用的频段)。从那时起,丁先生就一直比较关注国家对小灵通用户的安置与补偿问题。

  “结果却等来了2014年11月13日北京联通发出的公告,并且公告没有提及对用户的补偿问题。”说到这里,丁先生的语气有点低沉。

  在中国联通官网,法治周末记者看到该公告,其内容为:“由于小灵通设备供应和技术支持等原因,小灵通的通信服务质量难以继续保证。为此,我公司将于2014年12月31日24时终止小灵通服务。我公司秉承‘客户至上’的理念,将由更先进的移动网络承接小灵通通信服务。请小灵通客户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持机主有效证件及小灵通号卡到指定营业厅办理小灵通升级,并可享受相应的升级优惠。”

  “北京联通方面表示如何对小灵通进行升级?和以前相比,资费是否优惠?”法治周末记者向丁先生问道。

  “北京联通提出了小灵通转网升级的‘四大特权’:一是升级为3G业务,每月25元,包含300M本地流量,300分钟的本地通话,接听免费;二是升级为2G业务,每月最低6元、70元享包月;三是存话费送手机,小灵通客户办理退网且新办2G预付费业务、3G惠通卡+300分钟入网并预存300元话费,获赠智能手机一部;四是6个月免费改号通知服务。”丁先生说。

  丁先生表示,其原来使用的小灵通资费套餐是每月70元,不限时拨打语音电话,同时赠送300条短信。而北京联通公示的小灵通用户升级2G、3G业务资费套餐同等价位均为限时语音电话套餐,无法保留原小灵通电话号码。很明显,按照此要求升级为2G、3G业务资费套餐,用户增加了通信资费成本。

  因此,丁先生认为,北京联通应为其拥有的272个小灵通号码以每月70元套餐(不限时语音通话、300条短信)等平行升级2G、3G资费套餐。

  中国联通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们也一直在做用户的工作,希望用户都能转到2G、3G网络上,让用户能够享受一个更便宜、通话质量更好的服务。”

  “但还有一些用户,不愿意转到更好的网络上,他们希望联通给他们提供更优惠的条件或者说更多的补偿。作为企业,我们也有自己的考虑,不可能满足用户提出的所有条件,一方面企业本身承担不了更大的成本,另一方面,给用户过多的补偿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基于这种情况,北京联通也一直在与用户进行沟通。”该负责人说。

  “在沟通的过程中,可能是我们工作做的不到位,也可能是用户不冷静,致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我们希望能沟通尽量沟通解决,如果实在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希望法律能给予一个更加公平的处理结果。”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

  “诉北京联通垄断胜诉概率小”

  丁先生认为,所谓的小灵通升级“四大特权”均无法与以前的小灵通资费套餐等同,而且北京联通事先未经过与小灵通用户充分协商就单方宣布终止小灵通业务,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行为。

  “另外,自2011年始,北京联通就悄悄拆除了大量小灵通发射基站,逼迫小灵通用户高价升级为该公司的2G、3G业务,造成用户支付70元资费套餐却享受不到约定的不限时语音通话、300条短信服务。其行为也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垄断经营行为。”丁先生进一步表示。

  对此,法治周末记者试图联系北京联通,确认拆除小灵通基站的说法是否属实,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不过,上述中国联通相关负责人表示,小灵通网络是一个比较落后的网络,工信部要求运营商把这个网络停掉。当一个网络必须退出的时候,一方面,运营商对此不会再增加投资,另一方面,用户会慢慢减少,基站也会越来越少。如果没有这么多用户,仍保留原有基站的数量,维护成本是非常高的,不管对于企业运营还是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都是没有好处的。

  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做的、诸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因此,在起诉状中,丁先生明确要求撤销北京联通单方宣布终止小灵通业务和要求小灵通转网升级的行为。

  那么,北京联通此种做法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小灵通的退出是大势所趋,北京联通的做法并不属于垄断行为。”上述中国联通相关负责人认为。

  电信行业独立分析师付亮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近几年小灵通用户在快速减少,最顶峰时差不多全国有将近一亿的小灵通用户,而现在可能也就只剩下几百万用户了,并且大多数用户花费很少,大都处于停机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继峰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首先,北京联通免费为小灵通用户更换为联通号以及给用户一定的时间来换号,这就相当于一个预通知,而且北京联通还将为小灵通用户免费提供6个月改号通知服务,这相当于对终止小灵通业务的一个保障。其次,即使北京联通没有通知用户即终止了相关业务,其做法也不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所规定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的行为,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其前提条件均是没有正当理由,而北京联通这么做是有正当理由的,即技术创新。”刘继峰进一步解释说。

  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士廪对此表示赞同,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早在2009年,工信部就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当初划给小灵通使用的频段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清频退网’工作。有这样的政策文件,意味着小灵通退出市场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是无法扭转的趋势。另外,从市场发展来看,小灵通本身已经不符合经济的发展方向,退网还是有合理的理由的。”

  “由于北京联通终止小灵通业务的做法不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所规定的垄断行为,所以丁先生起诉北京联通垄断,胜诉概率很小。”刘继峰说。

  “停止服务涉嫌违约”

  丁先生认为,北京联通拆除发射基站的行为不仅涉嫌垄断,还涉嫌欺诈。

  据丁先生介绍,2011年后,北京联通就在城区、远郊区县大规模的拆除小灵通基站,致使2012年开始小灵通用户通话质量无法保障,很多区域无法使用,有些地区即便能接通也经常出现掉线、杂音的情况。

  丁先生认为,北京联通在未告知用户并且无法保证用户通话质量的情况下,事后仍然照常收取用户资费套餐,属于欺诈经营行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丁先生认为,“北京联通应当返还其所拥有的272个小灵通号码自2012年1月到2014年12月期间已缴纳的话费,并且赔偿相应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这个案件首先要确认北京联通拆除小灵通基站是否需要告知用户,如果应当通知用户而没有通知,并且这些信息对用户享受小灵通服务产生重大影响,就有可能涉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属于故意隐瞒信息,可以视为欺诈,但是需要有事实和前提作保障。

  对此,法治周末记者试图联系北京联通,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上述中国联通相关负责人表示,任何一家运营商,基站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一般都不会通知到用户,在工作规定中也没有这种要求,但如果是停网,肯定会对外公告。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认为,认定这个事件为欺诈有点牵强,但是肯定构成了违约。因为原来双方约定收取这么多费用,北京联通肯定是要提供完整的服务,即保证通话质量,而现在北京联通无法保证小灵通用户的通话质量,相当于北京联通提供的服务减少了,应该减少费用,否则就构成违约。

  刘俊海对此表示赞同,他表示,消费者有权利请求北京联通继续履行合同,把基站恢复起来,也可选择解除合同,但多收取的费用必须退还。

  “运营商不能说因为有工信部的政策,就以为停止服务不算违约。毕竟,当用户购买小灵通的服务时,双方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那无论有没有政策的调整,运营商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比如拆除基站、停止服务,致使通话质量无法保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运营商应该给用户一些合理的返还或者补偿。”魏士廪说。

  在魏士廪看来,市场评估某个补偿是否合理时,一般会考虑成本问题。如果小灵通用户转网后,北京联通成本未增加,而对用户的限制增多,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可能会打一个折扣。

  “不过,本案中,小灵通用户转网后,其所享受的网络比以前要好,还有一些以前没有的服务,比如上网服务等,这样来看,北京联通对小灵通用户提出的转网升级‘四大特权’也算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是因拆除基站导致用户通话质量不能保证,北京联通应该根据提供服务的情况,返还用户一定费用。”魏士廪进一步解释说。

文章关键词: 小灵通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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