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沪自贸区外资经营增值电信试点办法

2014年04月15日 16:36   中国广播网    收藏本文     

  央广网上海4月15日消息(记者吴善阳)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天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自贸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电信增值业务,注册资本最低为100万元人民币,服务设施必须在自贸区内,主要投资者与经营人员三年内无电信违法记录。工信部将审批权下放至上海通信管理局,审批时限为两个月。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试验区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监督审查、以及试点评估等。这一《办法》将审批权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并大幅缩短了审批期限。

  有关方面表示,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要求,旨在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相关工作。《办法》的发布是上海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有力保障,将有效推进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是对电信领域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积极探索。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今天表示,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全力做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政策咨询、业务审批等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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