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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电信案二审虚假陈述揭露日成认定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1日 08:52  中国经营报

  沸沸扬扬的大唐电信(600198.SH)案一审遇冷。66人,逾3000万元赔偿请求金额,获赔者仅两人,获赔金额区区数百元。原告或稍稍散去,或退守观望,也有人誓将诉讼进行到底。

  10月22日上午,北京高院开庭审理大唐电信上诉案。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上,大唐电信为自己的造假行为“埋单”,单费是数万元,还是数千万元,都将在这个问题上见分晓。

  大唐往事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然而,风险并不等同于损失,投资者要睁大眼睛,好好辨析。

  2007年,在看好3G概念的激励下,北京的王先生购买了大唐电信的股票。从当年4月25日起,他以每股21.16元至26.53元的价格陆续买入该股股票共计12万余股,合计280余万元。除去其间售出的46000多股,至同年8月20日王先生尚持有大唐电信公司股票75200股,综合成本170余万元。

  正是在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向大唐电信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处罚告知书》),原因是大唐电信违反企业会计相关规定导致2004年度虚增利润3700余万元,并在2004年年报(2005年4月6日对外公布)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此后该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一路下跌。8月20日,该股收盘价为19.57元,至同年11月5日,股价滑落至16.20元。而同期上证指数却从5149点上升到5914点。在这期间王先生所持有的该股市值萎缩50余万元。

  取11月5日市价进行计算,是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从《处罚告知书》下发日算起,至11月5日,大唐电信在二级市场换手率达到100%。

  “一开始我以为这种投资损失是入市的风险,后来朋友告诉我说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告,我就起诉了。”王先生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今年2月1日,北京一中院受理了王先生的起诉,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损失加诉讼费用共计54万余元。

  当王先生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越发确认自己的权益受到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损害时,一审判决却将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揭露日定在2005年11月8日,此前一天,证监会以涉嫌虚假陈述为由对大唐电信公司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以下简称《调查通知书》)。那么按照前述最高院规定,法院只支持2005年4月6日以后至2005年11月8日之前买入,并在2005年11月8日以后卖出或在2005年12月23日(自11月8日后该股换手率达100%之日)以后持有该股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此,王先生便被排除在获赔名单之外了。

  “我买股票的时候从来就没有听说过2005年的那事儿(大唐受立案调查),都是到了一审中,对方提交的证据中看到这份《调查通知书》才知道有这么回事。”王先生说。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买股票的时候一般就看看公司头一年的业绩情况,不可能去查两三年前的情况。而当他在起诉过程中得知2005年大唐电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时,在大唐电信公司网站和证券公司提供的股票信息中也没有找到相关内容。“他们(指证券公司)提供的信息都有期限的,太早的查不到。”他说。

  2007年8月20日以后,王先生继续持有大唐电信公司的股票,渐渐被套牢。2008年10月28日,该股跌至谷底,每股股价仅为3.6元。“简直是倾家荡产了!”提起此事,王先生表示不堪回首。

  上诉交锋

  10月22日,同庭审理的还有大唐电信案的另外两位上诉人提起的上诉案。法庭上,当事双方均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论主要集中在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问题上。王先生认为一审判决明显曲解了法律,有违常识。“2005年8月11日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只是说大唐电信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而并不能算作真正的揭露。”他说。这一观点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但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需要三个要件: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公开和全国性的媒体报道。二审过程中,双方集中力量争论的焦点是所谓“虚假陈述揭露”需不需要具体内容。

  另外两位上诉人的代理人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则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新证据,该材料指出,2003年大唐电信曾遭证监会调查,但事后并未受到证监会处罚。他试图用这份材料说明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与处罚决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既然大唐电信曾接受证监会调查而未受处罚,那么在2005年11月8日该公司再次被调查时,股民们如何敢肯定这次就一定会受到处罚,从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呢?因而,杨兆全律师认为不能将下发《调查通知书》之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对于这份新证据的真实性,被上诉人大唐电信方面没有异议,却认为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相关性。

  而在11月8日《调查通知书》做出之后,大唐电信的股价确实发生了大幅下跌,似乎说明了市场对公司的违法事实已经知悉。而杨兆全律师则认为那只是恐慌性下跌,并不是违法行为的影响传导到市场上引起的,“违法能量”在2007年8月21日《处罚告知书》明确指出虚假陈述的内容时才释放出来,造成损失。

  被上诉人未提出新证据,只是提出观点认为,以国外证券诉讼的经验来看,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主要发生在IPO等“圈钱”阶段,却很少发生在持续披露的环节,后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此“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进行从严把握,是符合立法原意,因而请求二审法庭支持原判。上诉方代理律师当庭否认了大唐电信方面的“国外经验”。

  重要的揭露日

  围绕着一个日期的确定,双方唇枪舌战近一个小时。须知,这个日期非同小可。

  本案一审时,一中院共计受理66人起诉,涉案金额高达3200余万元。双方曾就虚假陈述揭露日、虚假陈述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诸多问题进行了交锋。一审判决令原告方大失所望:仅两人获赔,获赔金额仅数百元。据悉,一审判决公布之后,共有多名原告提起上诉,其中杨兆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有17人。

  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我们认为的揭露日,则这次上诉的17人应该获得全额的赔偿,金额在410多万元。另外其他个人没有通过律师代理的,也有部分金额。”

  那么大唐电信为自己的虚假披露行为埋单,单费是3万元还是400余万元,主要的问题就在这个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上,一审认定该日期为2005年11月8日《调查通知书》作出之日,就把大部分原告排除在外了。因此,上诉方集中火力瞄准揭露日问题猛攻。“其实本案只有一个焦点,就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这是杨兆全律师在上诉审中提出的一个新观点。

  为了拿回自己的损失并讨回公道,王先生表示继续告到最高法院也在所不辞。

  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本案关于“揭露日”的问题非常有代表性,越来越多的虚假陈述案件都要遇到,包括未来可能进行的五粮液案,因此有必要由北京高院提请最高法院作出批复,以使此后这一类案件都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他当庭便向上诉庭提出了这一呼吁。庭审结束后,杨律师表示,如果北京高院不经向最高法院请示而做出判决,投资者将很有可能继续向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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