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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短信收费:银行不可因小失大(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8日 07:2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银行的短信通知业务也与此相似。先免费让用户开通短信业务,谁都知道,即使是小银行,其用户少说也是以十万为单位的,大银行的卡发行量更是以千万甚至亿为单位,一旦这些用户每个月被以各种名目收费几块钱,总计下来,每月就会新增一块很大的收入!而且这种收入是借助电信平台,银行的投资成本低(就是按照普通用户一角钱一条短信的标准,100万条短信的费用也不过10万元,还有就是大多数客户可能一年内多数月份内账户根本无变动或者变动很少,也就是休眠或者接近休眠,如此每月收费定额几块钱,超了还要加价,就是比市场价更贵的打闷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短信收费有可能涉嫌违反了其他法律和政策,由于不是本文主题范围内暂不讨论),没有风险,何乐而不为?这就是为什么媒体一再发出声音而银行置之不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并不反对银行对短信服务收费,是否收费,应当是遵守法律和政策前提下双向选择的市场行为。如果用户在试用结束后,自愿选择继续使用,并经依法二次确认,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制度上保证用户能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短信服务,那就是市场行为,不违反前文提到的政策。

  根据央行官方网站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定义和分类,短信服务不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根据电信条例,收费的短信服务应属增值电信业务,银行开通这项服务是否拿到了短信增值业务的专门许可,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调查。但在法律性质上,收费短信应当属于借助电信业务平台的电信增值服务,因此,应当适用前文提到的原信息产业部的有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前述信息产业部通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政策,目前该政策未被废止,仍属有效,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鉴于银行短信用户群体很大,一旦用户维权意识觉醒,诉诸法律是解决争议理性的手段。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行为成立,一定程度上,法院可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律师费请求。在经济上损失可以控制的情况下,大规模集团诉讼并非没有可能。而一旦用户提起集体诉讼,那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重大诉讼还应当公告。

  商业银行作为具有一定公益色彩的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了利润而违反国家政策,侵害用户利益,实在悖于有关银行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笔者在此再次呼吁银行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不要因小而失大!

  群众利益无小事。切望有关银行在处理诸如几块钱的短信费这样的“小事”时能慎重,慎重,再慎重。

  (作者系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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