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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更需未雨绸缪
这次地铁“入场费”之争虽然很快得到解决,但是要知道这是在奥运的大背景下,双方暂时搁置了争议,先覆盖了信号。据悉,此前的地铁5号线,虽然早就通了手机信号,但是费用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地铁通信仍然面临很多风险,在其他领域也有可能出现类似的通信权旁落的问题。
政府协调
地铁本身属于国家投资兴建的公共基础设施,需要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应该把盈利作为其追求的首要目标。同时移动运营商也完全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稳定、方便、快捷的手机信号网络支持服务。运营商在地铁内提供通信服务,占用了地铁公司的空间,使用地铁运营公司已经投资建设完成的通信设施,支付费用是应该的,但是这个费用应正当合理。在双方为费用额难以达成一致的时候,不应该在那争执不下、互相指责,因为那样只能延误奥运期间地铁内通手机信号的承诺,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和我们的形象。双方应该做的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发挥政府监管智能。
政府主管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的作用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事前统一规划,二是事后协调。在北京市地铁规划之初,通信监管部门就应该主动先期介入,就技术标准、建设规格、长期演进等问题充分沟通、合理规划。事先的细致沟通、合理规划是避免后来各种问题的最有效方法。事后协调也是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将问题提交自己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能够从更高的角度出发,获取有效的解决方法。
立法规范
此次入场费之争,也反映出我国通信立法的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见证了电信业八年的风风雨雨。在这过去的八年中,电信行业日新月异,出现了大量的新问题,比如最后一公里通信权问题、互联互通问题、普遍服务问题等。对于这些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显得有点力不从心。中国的电信市场迫切需要具有指导意义的《电信法》以及具可操作性的相关配套法律细则的出台。
此外,对于这次的地铁通信事件,不得不提到刚刚颁布实施的一部颇具影响力的法律——《反垄断法》。电信运营商已经被社会媒体作为垄断的典型,反复敲打多年。随着我国电信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电信市场竞争格局早已得到极大改善,此次电信重组更是有望会形成三大全业务运营商相互竞争相互制衡的局面。电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遭遇垄断企业、垄断行为,也要毫不客气地拿起《反垄断法》这件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据法律专家介绍,此次我国所颁布的《反垄断法》,反的只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企业本身。如地铁运营公司这种企业,其独占的垄断地位是先天形成的,远比为了引入竞争而在同一位置修两条一模一样的地铁更为合理。只是,垄断企业的行为需要规范,不能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作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