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用户起诉拨打手机内置声讯号码扣费遭法院驳回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 16:38 深圳特区报
消费者将手机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生产商在手机中预设声讯服务功能时已尽必要注意义务,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依法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吴涛 通讯员 谭晓鹏 用户拨打手机内置声讯号码收费漫画 漫画喻红 【案情回放】 使用手机内置声讯服务 状告生产商侵犯知情权 原告(上诉人):唐×× 被告(被上诉人):某电子公司 2006年2月7日,原告唐××购买了一部由被告某电子公司生产的一款手机,其《使用说明书》第十四部分为“××乐园”。该部分说明指示:××乐园是该手机提供的功能强大的网络信息服务,包含“娱音地带”和“网上冲浪”等四大板块。其中“娱音地带”说明指示:“娱音地带是基于拨打指定服务号码、通过语音进行互动交流的声讯聊天服务。主要包括语音内容服务和交友聊天服务两大类。”唐××在使用该手机的过程中,发现“娱音地带”存在自带声讯号码,只要选择上述功能,即直接接通对方用户,且无法删除该项功能。唐××于2006年3月3日使用该手机通过“娱音地带”功能接通声讯聊天服务电话,被扣缴电话费3.93元。 唐××认为,被告某电子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及手机操作过程中,对上述情况均无任何警示信息,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或产品设计有缺陷;被告某电子公司对消费者的故意隐瞒,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被告某电子公司侵犯了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构成了产品侵权。为此,唐××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手机款并赔偿其话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某电子公司辩称:本案的手机是合格产品,取得有信息产业部的入网许可证;手机不存在设置缺陷,因为手机虽附带内置增值功能,但当事人完全可以不使用这些功能;在产品说明书中对该项功能进行了说明;没有任何一个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手机生产厂商应明示声讯台是收费的,因为常人均能理解声讯台的收费性质。综上,唐××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理由】 用户应知声讯聊天属有偿服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唐××购买的、由被告某电子公司生产的手机,在设计及质量方面是否存在缺陷,某电子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对其生产的手机中设计的菜单和收费服务是否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是否应对唐××受到的话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电子公司生产的手机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进网许可证,故应推定该型号手机的设计和制造符合有关电信设备的进网标准和质量、设计要求。唐××主张该型号手机存在质量和设计上的缺陷,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唐××主张电信管理部门对该型号手机的进网审查可能存在疏忽,当属其主观臆测,唐××并未举证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某电子公司在其生产的手机中预设声讯服务功能是否妥当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某电子公司在该型号手机的《使用说明书》中已对“娱音地带”的功能进行了必要说明,并明确,“娱音地带”属声讯聊天服务,包括语音内容服务和交友聊天服务。该说明虽未明确注明该项服务须收取一定的费用,有不妥之处,但一般的消费者凭此说明,即足以认识到“娱音地带”当属有偿的服务类型。 其次,某电子公司在该型号手机功能设计时,对“娱音服务”功能设置了多级菜单,足以避免一般消费者错误使用该项功能造成损失。因此,应当认定某电子公司对于在手机中预设声讯服务功能,已尽必要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其对于唐××由于使用上述服务产生的话费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唐××主张某电子公司在其生产的手机中预设声讯服务功能,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理由不成立,其主张某电子公司应当双倍返还手机款及赔偿话费及其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