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数字电视有问题 政府岂能当鸵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30日 09:03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 苏少鑫

  本期话题

  4月23日,《羊城晚报》刊登评论《广州数字电视九宗“罪”》。同一天的《羊城晚报》报道,广州有线主动回复批评:“很多问题,不关我事。”

  特邀议员

  李公明(广东省第九届政协委员)

  信力建(广州白云区政协委员)

  朱永平(广州知名资深律师)

  法律滞后,出现乱像恐是必然

  新快报:《羊城晚报》的评论历数了广州数字电视九宗“罪”。从作为用户的角度,您觉得广州数字电视哪些地方是最令人感觉不满意的?

  朱永平:我所在的那个小区,数字电视要转换了,你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去交钱,签合同。我们可是一点讨价还价的余地都没有。如果你不去,可能很快你就只剩下可怜的几个频道可以看了。

  其实问题很简单,数字电视转换披的是市场的外衣,而真正的推动力量却是行政命令。它是强制性的,我们现在看,它还是在搞跟过去一样“运动式”。所以,出现漠视百姓利益的现象,也没什么可奇怪的。

  现在的问题时,我们只有行政命令的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却没有正式法律来对它进行规范。比如我们说台湾地区,有很完善的法律,规范经营商怎样有序竞争,包括像插播广告怎么处理等等,都有很详细的实施细则。

  国家法律缺失,而地方立法却不把它当一回事,在事关民众重大利益问题上的法律滞后甚至无法可依,出现这些乱像我觉得是必然的事情。难道真要老百姓去示威游行进行抗议吗?信力建:《羊城晚报》评论历数了广州数字电视的九宗罪,立即激起坊间人们的强烈共鸣。一个共同的感觉是,终于有人出来说话了!更多的人表示怀疑:说了又有何用,谁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这确实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就数字电视的运营部门与用户的关系而言,本是清楚不过的服务合同,理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诸民法原则,但在这一合同关系里,首先没有自愿,不管愿意不愿意,用户没有选择的余地,平等与公平之类更无从提起,因为并没有征求意见和协商一类的程序,社会公众的法律权利和经济利益既不在垄断部门的视野之类,似乎也不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决策考量之中。

  人民利益受损人大理应站出来

  新快报:提到这个数字电视插播广告的问题,公众的意见反映是相当的大。但是,相关部门称他们只负责传输,无权更改内容。情况是不是这样?

  朱永平:既然相关部门说他们只负责传输,那么内容究竟是谁提供的?这些插播的广告收入是谁拿了?这些问题都应该向公众说个清楚。

  其实,插播广告大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屏蔽正常的节目内容,比如翡翠台、本港台和凤凰卫视的一些节目就经常被屏蔽。出于什么目的,这个大家都知道,这个咱们就不说了。另外一种呢,我看翡翠台、本港台的广告时间经常被插播我们本地的广告。

  咱们先不说插播的一些垃圾广告为什么不见有关部门来查处,实际上,插播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是付费看了你们所提供的这个节目的,那么我就有权利要求你们提供的这个节目必须保持完整性,即使是香港的广告,另外一个就是公众的知情权问题。

  当然,老百姓可以去告,问题是能不能告得赢?我想不大可能。

  信力建:广州数字电视运营的服务状况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权利,剥夺了他们的选择权,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更高质量的服务。插播广告只是一个方面的内容。

  当前更值得探讨和关注的是,在广州数字电视一类问题上,社会公众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

  我以为,人大要介入。人大本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甚至受到了欺侮,代表们理当及时站出来说话,而且不是仅仅文质彬彬地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送交有关部门,再等候一纸冠冕堂皇的书面答复,要大声疾呼,仗义执言,提出质询,通过相关决议,或者成立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等法律规定的更为有力的方式,以利保障人民的利益,并确保人大的监督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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