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版许霆案引争议:公话充值41万元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5日 09:52  通信世界

  李学博

  前不久,发生在广东的“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轰动,由此引发出的关于系统安全、道德标准、法律执行等诸多问题的讨论空前激烈。无独有偶,当案件主角许霆的家人还在为继续上诉而奔走之时,与之极其类似的另一起案件在电信行业发生了。

  2007年1月至3月期间,云南昆明的陈明应和饶金桃夫妇利用电信计费系统漏洞,用异地购买的充值卡对固定电话恶意充值,并为2471部公用电话“优惠充值”牟利,涉案总额达41万余元。近日,昆明盘龙区法院对这起电信版“许霆案”中的两位当事人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及罚金5万元,并责令被告退赔赃款41万余元。由于有“许霆案”被告反复上诉的前例,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否也会因对判决不满而上诉还是个未知数。

  事情虽然暂时有了结果,但究竟是怎样的原因造成了这起特殊的意外,重大行业接连发生系统安全漏洞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它究竟会对行业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异地充值的纰漏

  案件要从陈明应夫妇无意间从外地购得的一批“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电话充值卡说起。在使用中,他们发现7张看似普通的电话充值卡竟可以重复充值,其中的一张他们还反复使用了1546次之多。

  据了解,由于涉及到经济问题,在计费系统的设计过程中,电信运营商必须将安全性与稳定性放在尤为重要的位置上来考虑,系统上线之前也需要严格把关,并且在系统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也会不断地进行完善和修补,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严重的故障。

  但业内专家指出,同任何普通电脑系统一样,计费系统从技术的角度来说不会是“天衣无缝”的,同样有着安全隐患和出现运行故障的可能。不过,就本案来说,存在这样的“充值错误”问题本已是重大失误,而且在未受到任何攻击和不良操作的影响下,作案持续时间如此之长,涉案金额如此之巨,系统却长时间地未做出反应,这实在令人费解。“就好像我们的手机欠费之后,系统会发出告警并自动停机一样,当计费系统出现异常运行时应该有及时、合理的响应来中止这种情况,而不是任其发展。”

  一位技术人员认为,此案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可能是由于系统对异地购买的充值卡进行识别时出现问题所造成的,此后系统也仅是发现多个号码的充值情况不规律,因此在告警环节并未及时响应。而当记者就这一情况向云南当地运营商求证时,相关技术负责人却拒绝表态。

  专家强调,不管是由于什么特殊情况造成的问题,在问题反复多次出现后,当地运营商却一直没有发觉,说到底就是内部管理的问题。未来在电信业务发展、高级通信技术应用、全业务运营实现等诸多推动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市场对运营商系统的要求将越来越高,系统面临的挑战也更加严峻,运营商必须大力加强管理以适应这种高要求。

  判罚未必恰当

  关于此案的另一个争议是最后的判罚结果。在记者的采访中,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表示,在承认此案为“盗窃罪”的前提下,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和“恶意充值,换取现金利益”,从量刑上来看是合理的,但是,此案是否应以“盗窃罪”这一刑法条款来判罚还有待商榷。

  刘德良教授认为,此次的案件其实更符合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性质。盗窃罪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看财物所属权的转换,而在此次案件中,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存在着一种合法的合同关系(正常购买充值卡),在此基础上,是系统的漏洞为用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这个角度来看,用“盗窃罪”来判罚是存在争议的。

  另一方面,本案虽然大体上与“许霆案”非常接近,但还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在于,“许霆案”的被告是直接对银行账户进行操作,获得了现金利益,直接扰乱了金融秩序;但在本案中,被告是在没有攻击系统的前提下,利用运营商系统的漏洞,对充值系统进行获取利益的操作,那么其中就牵涉到等价现金的确定、预付费是否消费完全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应与前一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上也应酌情考虑。“虽然获得了等量的非法利益,但是如果行为方式不同,那么其结果就可能完全不同。如果是以合同关系作为前提,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而非犯罪行为;如果是盗窃就可能判得重一些。”

  各方均应有所触动

  在谈到此次案件的判罚会对通信行业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时,刘德良教授表示,电信行业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在判定责任与过错归属的问题时,有关部门应考虑周全。通过此次的事件,涉及到的各方都应当有所触动。

  刘德良教授指出,在法律中,刑法判罚与民法判罚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刑法判罚在更大程度上具有惩罚和威慑的作用,性质比较严重;相比较而言,民法判罚就显得“温和”一些。本案中被告属于恶意充值,明知犯法仍然继续作案,并且还对其他公用电话进行操作,影响极为恶劣,这是促使法律机构采用刑法判罚的主要因素。

  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考虑,此次判罚中运营商在事件中的过错似乎并没有体现出来,运营商系统的漏洞和响应的不及时是此案的一个重要诱因,事实上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不处罚运营商的同时对被告采用刑法判决,这就对广大民众形成了威慑力,等于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运营商,有可能会导致运营商对自己的过错与责任依然不加以足够的重视,反而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刘德良教授还补充说:“最近,此类案件连续发生,说明系统网络的安全问题需要得到全社会的重视,而法律法规在不断的演进中也应该考虑到这方面的风险承担和责任明确的问题。更重要的一点是,司法部门应该更合理运用现有的法律武器,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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