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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用户告电信运营商侵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4日 06:49 北京商报
“您好,本公司供应(服务业、建筑业、广告业、商业)等各类机打专用票,可抵扣,网上查询真票后付款。联系电话……”这样的垃圾短信,很多手机用户都收到过,通常看完之后就会删除,但手机用户王先生却以这样的短信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为由将运营商告上法庭。 今年年初,王先生收到了两条广告短信,内容是宣传某商家的开业经营。 “这些信息对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啊”。据王先生讲,收到的这两条短信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同时为了收看广告浪费了时间和电费。于是王先生近日将电信运营商和某信息公司告到了西城法院,要求两单位停止向其手机发送商业广告并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王先生信息费3元,支付广告收入30元,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300元,承担因在北京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王先生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商业广告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信息平台和发送通道发布所谓的行业信息,实际上是做广告盈利。通信运营商只顾自身利益,没有严格审查。 作为通信终端的手机,是用户的私有财产。用户入网是为了接受通信提供的通信服务,并没同意运营商向自己的手机上发布广告。目前法院未对此案做出宣判。 王先生的这种维权要求是不是合理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刘世杰律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运营商是不是侵权? 刘世杰: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基本上是有3个途径,第一是来自电信运营商,第二种是电信运营商与提供其他服务的供应商共同发送的,第三种是其他服务供应商单独通过电信运营商的发送平台发送。 无论哪种途径,只要是未经手机用户事先或事后同意,电信运营商都应制止向用户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运营商会构成单独或共同侵权,因为手机用户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短信,同时会造成用户手机的有形磨损和可能支付的不必要费用。 运营商该担什么责? 刘世杰:垃圾短信主要涉及的当事人包括电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以及手机用户。电信运营商既是通信平台的提供者,也是监管者。电信运营商单独或共同直接侵权时,也可能构成违约,因为手机用户与电信运营商达成入网协议时,二者间就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电信运营商依据自己的便利,向用户大量发送的各种服务、娱乐、广告短信,如果这些在与手机用户间的合约中没做规定,那么运营商就构成违约。 用户该如何维权? 刘世杰:电信运营商承担责任时可能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互相交叉的情形,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损害的手机用户只能选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一要求赔偿。 若以侵权责任来起诉,手机用户须举证证明对方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即电信运营商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是违法;电信运营商向自己发送垃圾短信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证明以上二者的因果关系;电信运营商的过错。 若选择以违约责任起诉,手机用户只需要证明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对方有违反合同义务的事实即可。可见,对于维权的手机用户而言,以违约责任起诉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但主张违约责任只限于物质损失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商报记者 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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