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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兜蹿出火苗原是手机电池爆炸(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 15:45 深圳特区报
关于傅某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等款项合计共48000元,某实业公司和陈某应赔偿给傅某。陈某在承担了上述赔偿义务后,有权向某实业公司追偿;驳回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原告获赔48000元 福田法院一审判决某实业公司和陈某应赔偿给傅某48000元,陈某享有追偿权。 宣判后,某实业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有关陈某追偿权的判决内容欠妥,应予纠正。陈某的追偿权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陈某亦未提出该项请求,一审判决对此作出处理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了某实业公司和陈某应赔偿傅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部分,撤销了陈某的追偿权部分。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 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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