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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朗讯事件中国受贿方为何安然无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6日 11:33  上海青年报

  □杨耕身

  电信设备巨头阿尔卡特朗讯近日就涉嫌在中国行贿一事同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将支付250万美元罚金。据12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美国司法部的声明指出,从2000年开始到2003年,朗讯花费了数百万美元用于涉及中国官员的314次旅行,其中包括纯粹的观光娱乐旅行。仅在2002年和2003年,就有24起朗讯赞助的针对中国官员的旅行。每次旅行的时间通常为14天,花费在2.5万美元到5.5万美元之间。

  外企在华行贿的新闻已不鲜见。此前曾有报道称,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近10年来都在呈上升趋势,有数据显示,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的50万件商业腐败案件中,有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商业贿赂对于市场公平的伤害,对于反腐败工作的阻力,不必言喻。

  然而无论如何,我们不得不尴尬面对这样的局面:一些在中国频频行贿的跨国公司通常难以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我们看到,不论是此次朗讯事件,还是此前曾经令人震惊的IBM行贿张恩照案件、德普行贿中国国有医院医生案件、花旗事件等等,都一无例外地是被美国司法部门查处而为人所知的。

  而另一方面则是,在这种跨国行贿中,中国的那些受贿方鲜见有受到公开曝光或查处者。2005年原中国建行董事长张恩照被查处,受贿IBM并不是最关键的原因。而以此次朗讯事件为例子,美国司法部门的声明指出:“参加这些旅行(受贿)的人物有政府官员,其中还包括国有电信公司的高管,以及省级电信子公司的负责人。”但声明并没有指出涉嫌机构和官员的具体名称。而以我们目力所及,在近年的反腐案件上,根本找不到一些与朗讯事件对应的人和事。美国司法部门已经掌握的,想来我国相应机构也不难知之。那么,难道这些受贿者仍然安然无事吗?这无疑是让人疑惑的,当然也更是期待一个“说法”的。

  美国对该国公司跨国行贿事件的查处,源于美国国会在1978年颁布了《海外反腐败法》;这个法律对本国公司在国内、国外腐败都做了约束,严禁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并且在美国的带动下,经合组织在1997年颁布了《经合组织反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公约》。这也成为国际间反腐机制不可或缺的一环。就我国而言,近年来逐渐加大了包括反商业贿赂在内的反腐力度,但与此同时,尽管现行法律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无论在受贿主体以及海外反腐败的相关规定方面,仍存在极大缺陷和不足。这是因为中国既没有《反腐败法》,也没有《反商业贿赂法》。“对比一些发达国家,中国的打击力度太小了”。

  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国已于当年12月签署这一公约,并得到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在海外反腐及治理商业贿赂方面仍缺乏作为,无疑将是国际反腐败领域的缺憾,也将影响我国建立起更加公平市场经济秩序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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