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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回应华为辞职门事件:未发现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09:16  深圳商报

  有关部门回应华为“辞职门”事件

  【本报讯】(记者徐恬)在昨天下午召开的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回应媒体关注的华为“辞职门”事件,通过调查,没有发现华为在此事中有违法行为,同时市总工会正在指导华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昨天的大会上,华为“辞职门”事件成为媒体关注焦点。此前,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工作满8年的员工提出要求,他们在明年元旦前主动辞职后可再与华为公司签订1至3年的劳动合同。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马上引起轰动。

  据媒体报道,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9月已获通过,10月前华为公司先后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月开始至11月底实施,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完成。按照华为的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共计将有超过7000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辞职老员工均可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回应,在调查华为整个“辞职门”事件中,没有发现华为有违法行为,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也没有接到华为员工的投诉。目前华为内部稳定。但不能否认,华为这一事件客观上引起了较大影响,其他企业密切关注。因此,市劳动保障部门也将进一步密切关注、跟踪这一事件进展。如果华为出现违法行为,他们将予以严肃查处。

  市总工会回应称,在调查中发现,华为辞职事件从2006年12月就开始计划安排,到2007年5月开始实施,此事过去半年多后,媒体于11月开始关注此事。在调查中认为,华为这次辞职安排并不是针对新《劳动合同法》采取的行为,没有违法,而是提高企业竞争力采取的一项措施。员工内部也持欢迎态度,市总工会在调查这一事件中还向华为提出建议,员工如果对企业的这一做法有意见,可以自愿退回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并拿回原来的员工牌,但至今为止,没有员工这样做。

  现在,深圳市总工会正在指导华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涉及到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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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令“按新法重签合同”属违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一些单位纷纷要求职工“根据新法规定重签劳动合同”。面对新的合同文本,许多职工有疑虑,更有担心。近日,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表示,重签合同并非贯彻新法所必须,企业以“迎接新法”为由未征得员工同意就强令重签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由此可知,重签合同并非贯彻新法所必须。不过,劳动保障部门这位人士说,如果单位从与新法实施相衔接的角度考虑,根据新法规定修改合同文本,增加新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取消被新法禁止的约定条款等,然后与职工重新签订合同。在坚持双方协商一致原则、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重签合同未尝不可。但切记做好职工工作,不可强令职工重签劳动合同。

  这位人士还提醒,面对单位的重签要求,职工应看清楚合同文本,对于单位恶意变更用工主体、降低薪酬,甚至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迫使职工重签合同等侵权做法,职工可依法予以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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