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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电信央企须向国家分红10%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 04:12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李若愚) 财政部近日公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将向政府缴纳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其比例分三类执行: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和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上交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和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军工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的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国有资本收益不仅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按规定上交的利润,还包括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之中,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和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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