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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定电信等央企子公司最高上交利润10%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3:53  新京报

  央企子公司应交利润分三类执行 烟草、石油、电信等企业上交利润10%

  本报讯 (记者鲍颖)昨日,财政部明确了央企子公司上交利润的比例,最高上交利润10%,为烟草、石油、电信等企业。

  财政部会同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央企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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