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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华为“辞职门”背后的企业之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16:19  中国经营报

  作者:吴程涛 安卓

  在新劳动法施行前夕,华为的人力资源改革和产品战略改革的门道一样,都是一个不断向“核心”集中的过程。“华为的主要精力就是放在核心产品上,其他东西都是达到高峰就剥离,从不留恋。”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历史上的第三次“集体辞职”,在一些基层员工眼里,只不过是一个《猴子爬树》的故事。

  这个故事在论坛上如此流传:华为就像一棵树,上面爬满了猴子。如果有果子,总是顶层的猴子先吃。当猴子太多的时候,上层的猴子会折断几根树枝,向下面抽打。于是,猴子们纷纷往后退,混乱中总有猴子要掉下去。而这些不幸者获得的赔偿,就是从树上掉下的果子!

  这一次,华为掉下的“果子”价值超过10亿元。

  2008年10月,5100多名华为工作满8年的员工,以个人名义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按照N+1方案,这批员工“自愿辞职”后,华为将支付高达10亿元的赔偿金。与此同时,华为将有选择性地与“自愿辞职”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薪酬略有上升。

  初始,外界曾猜测华为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避免与工作满10年的员工签订永久性劳动合同而为。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其中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让外界疑惑的是,10亿元的赔偿远远超过了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简称新劳动法以区别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标准,华为的账是怎么算的?

  由于“自愿辞职”员工都握有华为股份,有外界认为,华为过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初期可以激励员工,但到了一定阶段则增加了企业新老接替的制度成本,这才是华为人力资源改革的真实目的。

  华为“账”

  “这次事件对于公司内部员工没有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满10年工龄的老员工月薪都能达到万元以上,按照N+1的赔偿方式,每个员工都能拿到20万元,员工们都认为这是一件比较合算的事情。”深圳华为员工张华(化名)对记者说。

  张华所说的N+1赔偿公式为:(N+1)×月薪+(N+1)×上年年终奖的1/12(税后计发,其中N指工作年限)。

  按照这个标准,总裁任正非、副总裁孙亚芳等一批华为创业元老也被包括在内,共计将有超过7000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在此方案之内。

  有华为内部员工估算,华为此次需要为此负担10亿元左右的补偿金。

  “如果采取这种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我们会觉得不可思议。”某跨国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王娟(化名)对记者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况且,就技术层面而言,即使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让员工自己离职的方法也很多。另外,即使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华为想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无非就是和现在一样赔偿而已,何必要将赔偿工作提前呢?

  对于王娟的疑问,张华的理解是:公司之所以对新劳动法反应如此迅速,是因为今年公司业绩不错,甚至增发了一次年中奖。公司想趁着效益好的时候清算过去的老账。如果拖到明年或者更晚的时候,公司担心拿不出来这么一大笔买断工龄的钱。

  “毕竟,国际上资产上百亿元的公司,由于几百万元现金流‘断链’而倒闭的例子也不在少数,更何况要一下子拿出10亿元。”张华说。

  但张华替华为摆出的经济理由,在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看来仍然“不专业”。

  游云庭的“算账”方式为:假设上海市某华为员工的月薪为10000元,年奖金为60000元,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15年,上海市2006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三倍为7392元。如果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5×10000元=150000万元。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则为12×7392=88704元。华为的补偿方案则是(10000+5000)×16=240000元。华为的赔偿金额远高于新劳动法的赔偿标准。

  “更为麻烦的是,工作满8年的员工只占华为员工总数的少部分,大部分还是只工作了5年、6年或者7年的员工,这些员工工作满8年后怎么办?到时候是不是要赔几十亿元?这笔‘长账’又怎么算?”游云庭认为如果华为想通过这种方式规避新劳动法,在成本账上根本就是亏本买卖。

  “华为有强大的法律后台支撑,如今华为冒这么大的法律风险,是事先没有和他的律师团沟通过,还是有其他的问题?”游云庭本人亦感到困惑。

  华为“辩”

  11月4日晚,华为首度向外界发布声明称:员工辞职完全自愿,没有公司强迫行为。

  张华透露,“华为的确没有强迫员工辞职,但是,面对高额的经济补偿和重新上岗后提升工资的诱惑,员工当然会愿意主动递交辞职申请书。”

  华为在声明中表示:近十年来,公司快速发展,员工人数已达到近7万人,积累了一些问题,比如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派遣公司交叉使用、聘用主体关系混乱,不利于业务运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需要重新规范。《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新的要求,我们也需要重新梳理。

  对此,游云庭认为,如果华为是希望通过“自愿辞职”来买断工龄,则是误读了《劳动合同法》。

  游云庭分析,如果工作满8年的华为员工此前与华为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则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希望借此抵消8年的劳动工龄,事实上并不能实现。因为,无论是华为集团还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他们的最终控股人都是同一主体,实际上构成法律上的关联公司。从法律上说,利用关联公司规避连续工龄,风险非常大,这种行为几乎不可能被政府和法院认可。

  据透露,在华为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工号基本都在20000号内,这些工号在公司内部代表了地位、资历和财富,例如任正非的工号即为001。伴随着工作满8年的员工自愿辞职,现行的华为工号制度也将同时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

  对于华为的“工号文化”,有华为员工戏称,华为就像一棵爬满猴子的树,上面的猴子往下望,看到的都是笑脸。下面的猴子往上望,看到的都是屁股。下面的猴子能爬多高,就取决于贴屁股的技巧有多好。通过此次“自愿辞职”,可以打破原有的工号文化,避免出现工号靠后的员工被工号靠前的员工怠慢或者看不起,有利于建立更加平等的工作氛围。

  但这一说法并非得到所有华为员工的认同。有华为员工反驳说,即使任正非的工号改为30000号,也没有人敢怠慢他。因此,重排工号达不到打破“工号文化”的目的。

  11月7日,华为的“自愿辞职”行为引起了全国总工会的关注。11月9日,广东省总工会约见了华为高级副总裁等人,并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达成共识。

  华为方面表示,目前,华为已经终止部分员工辞职再竞岗工作。与此同时,华为将于近期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原已制定的直接涉及员工利益的暂行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

  华为方面强调,近期进行的人力资源调整意在理顺劳动关系,增强企业竞争力,并且完全是在职工主动自愿、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的,公司与员工没有任何争议,也未有员工投诉。

  但外界疑惑的是,假设此次“集体辞职”如华为所说,“与规避新劳动法无关”,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促使华为进行如此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呢?

  华为“史”

  “要理解华为出现的‘集体辞职’,不应仅仅关注到时间点上接近新劳动法实施,还要看到华为的成长历史。”张华告诉记者:事实上,2007年的“集体辞职”已经是华为历史上的第三次。

  华为历史上的首次“集体自愿辞职”发生在1996年1月,涉及部门是市场部。当时,华为市场部所有正职干部都要提交两份报告,一份是述职报告,一份为辞职报告,然后采取竞聘的方式进行答辩。最后,公司会根据其表现、发展潜力和企业发展需要,批准其中的一份报告。在当时的竞聘考核中,包括市场部代总裁毛生江在内的大约30%的干部被替换了下来。

  据资料记载,2000年1月,任正非在“集体辞职”4周年纪念讲话中,还对该事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任正非说:“市场部集体大辞职,对构建公司今天和未来的影响是极其深刻和远大的。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组织只要没有新陈代谢,生命就会停止。如果我们顾全每位功臣的历史,那么就会葬送公司的前途。如果没有市场部集体大辞职所带来对华为公司文化的影响,任何先进的管理、先进的体系在华为都无法生根。”

  2000年下半年,华为出台《关于内部创业的管理规定》,规定凡是在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员工,都可以申请离职创业,成为华为的代理商。华为最年轻有为的“少帅”李一男正是在此时离开的,随后李创办了港湾网络。2006年6月,华为收购港湾网络,李一男重回华为。

  这是华为历史上的第二次集体辞职事件。当时,华为为自愿辞职创业的员工提供了优惠的扶持政策。除了给予相当于员工所持股票价值70%的华为设备之外,还有半年的保护扶持期,员工在半年之内创业失败,可以回公司重新安排工作。

  外界评价说,2000年华为推出的内部创业,原本是希望通过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让一部分难以发展的老员工自愿退出,但结果却没能如愿。原因是老员工持有大量的内部股票,每年可以享受大笔的分红收入,加之当年美国爱默生公司将要收购华为电气业务的消息以及华为可能上市的传闻,更加坚定了他们不想离开的决心。

  在2007年华为发生第三次“离职再上岗”事件之前,任正非曾在华为内刊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天道酬勤》的文章。

  任正非在文章中写道:“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做支撑的企业,是难以长久生存的。而我们现在有些干部、员工,沾染了娇骄二气,开始乐道于享受生活,放松了自我要求,怕苦怕累,对工作不再兢兢业业,对待遇斤斤计较,这些现象大家必须防微杜渐。不能改正的干部,可以开个欢送会。”

  这篇文章被称为这场“集体辞职事件”的前奏。

  “比较一下就可以发现,历史上的1996年和2000年,都是华为发展比较迅猛的时期。今年,恰好也有员工透露华为的业绩还不错,还增发了一次年中奖。”张华分析道,只有选择在市场发展良好的情况下进行大型的人员调整,才不会对公司的生存产生致命的影响。

  “既然2007年华为经营良好,而华为又一直不喜欢懒员工,新劳动法的实施就可能成为一个由头,刺激华为干脆来个快刀斩乱麻。”张华说。

  华为“道”

  “华为的人力资源改革和产品战略改革的门道是一样的,都是一个不断向‘核心’集中的过程。”某国有企业管理干部韩飞(化名)分析。

  华为曾中标过韩飞所属的国有企业的直流电源系统,双方管理层有过业务往来。

  “那时候我看标书,感觉华为的产品无论是设计理念或者产品质量和美国、欧洲等地方的产品相比,都具有相当的竞争力,甚至可以说是在一个平台上的。但就是这么一个产品,他们没几年就剥离了。”韩飞说。

  “华为的主要精力就是放在核心产品上,其他东西都是达到高峰就剥离,从不留恋。”韩飞以自身经验解释说,在企业刚开始成长的过程中,难免有些东西是配备的。随着企业发展步入正轨,加上市场环境的改变,原来配备的东西就可能显得多余,这时候就需要不断地剥离,向核心靠拢。

  “需要注意的是,2007年自愿辞职所涉及的员工手中都握有华为的股份,其情况与2000年相似。”韩飞分析:与一般企业仅有数十人、上百人持有公司股份不同,在人力资源上,华为是数千人拥有公司股份。华为过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初期可以激励员工,但到了一定阶段,则增加了企业新老接替的制度成本。

  游云庭分析说,华为之所以给出比新劳动法标准还高的赔偿,或许就是不希望有员工到有关部门投诉。毕竟,只要没有员工投诉,而企业的赔偿标准又比法律要求高,政府部门也没有任何理由介入。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华为的这一“内部事务”却被媒体报道了出来,最后演变成了一则新闻事件,华为的改革似乎瞬间失去了控制。

  韩飞认为,判断华为的“自愿辞职”事件,其目的是倾向于规避新劳动法还是起源于激发企业的员工活力,重点在于观察华为员工在自愿辞职再反聘后,其持股的分红方式是否改变,以及其工作岗位是否重新组合。

  “如果单纯是为了规避新劳动法,企业员工辞职后再反聘,其员工数量、分红方式以及工作岗位,就没有必要进行任何改变。如果目的是要优化人力资源,企业就有必要在反聘后,对员工原有的组合进行优化,重新调整。”韩飞说。

  “目前,华为承诺的赔偿金还没有发下来,整个华为内部的员工都在观望。”据张华透露,按照华为原有公司规定,达到退休法定年龄正常退休的员工,如果持有公司股份可以保留股东身份。如果是辞职或被辞退,则不再保留股东身份,公司按照持有股份的多少予以补偿。有传闻称,在本次“自愿辞职”事件中,华为约有100人未被反聘而失去股东身份。至于大部分获得反聘的员工,按照其回归企业后,未来的工作岗位是否会随之大调整,目前仍不得而知。

  (注:截至记者发稿日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媒体关系部没有对上述报道中本报请求核实的新闻事件作出回应。)

  资料

  员工被辞后的赔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链接

  华为技术(“华为”)是全球领先的下一代电信网络解决方案供应商,致力于向客户提供创新的满足其需求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长期的价值和潜在的增长。

  华为在印度、美国、瑞典、俄罗斯以及中国的北京、上海和南京等地设立了多个研究所,62000多名员工中的48%从事研发工作。截至2007年6月底,华为已累计申请专利超过22695件,连续数年成为中国申请专利最多的单位。

  华为在全球建立了100多个分支机构,营销及服务网络遍及全球,能够为客户提供快速、优质的服务。目前,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00多个国家,以及31个全球前50强的运营商,服务全球超过10亿用户。

  媒体广场

  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辞职再竞岗,此举被认为是意在规避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尽管华为这样做并没有违法,但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不可推卸。企业除了遵纪守法,是否还应在尊重员工权利,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更高尚的姿态呢?

  ——《文汇报》

  华为事件从本质上来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它只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于效率与公平之间,企业对于影响效率的恐惧幻影与公众对于影响公平的恐惧幻影,重合在一起奇怪而复杂的情绪共鸣与宣泄。

  ——《民营经济报》

  华为的集体辞职事件,更该以积极的目光去看,至于是否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及坏的榜样,我以为是该找法的问题而不是找企业的问题。

  至少这次事件,让更多的新员工看见了希望,改善了原来的新老员工关系紧张的矛盾,使得关系更为融洽,保持了一个企业该有的积极的竞争力和凝聚力。想想,如果在你的面前有无数并不比你年老的人在前面养老,那么你的前途是光明的吗?

  ————《新快报》

  无论是大事还是小情,我们的相关部门总习惯于“四平八稳”,使得本不复杂的问题走向复杂化。“辞职门”被披露已有时日,很多指责认为这是不正当对抗法律的手段,必须严惩。但华为只要没有明显违法迹象,劳动部门显然束手无策,那边都快“辞”完了,这边还在“调查研究”,不能不说是劳动管理的尴尬。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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