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华为辞职门事件让企业得不偿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 09:57  华龙网-重庆晚报

  案例回放

  自今年9月底开始,华为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随后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劳动合同和计算工龄。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据了解,赔偿金额总计高达10亿元。

  11月5日,华为单方面向部分媒体记者发传真,对7000多名老员工辞职事件进行情况说明。华为的说法是:7000多人辞职是为适应业务国际化的拓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华为进行了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制度变革,包括人岗匹配和定岗定薪的薪酬制度改革、员工福利和保险保障制度的改革等,目的是让企业内部更和谐、更富有活力。是为改良企业“工号文化”,并按照员工自愿的原则。

  11月7日,华为方面表示,长达一个多月的辞职门事件结束,绝大部分辞职员工会通过竞岗回到原来的岗位。另据透露,这次有100多人没有得到华为的续约。

  华为此举被有关人士指责为逃避社会责任和规避新《劳动合同法》,有侵犯职工权利之嫌。

  时 间: 11月11日上午

  地 点:上清寺太平洋广场A座

  10楼志同律师事务所

  主 持 人: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 陈 昊

  嘉宾:

  合纵律师事务所 喻开渝

  索通律师事务所 杨 蕤

  汇邦律师事务所 汪信明

  华立律师事务所 陈 艇

  潜卫律师事务所 何桐雨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叶世清

  主持人点题:深圳华为7000多名员工辞职门事件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华为的这种做法对与错,各界评判较多,有支持的,也有责难的。为此,展开讨论。

  建 议

  叶世清认为,企业想让员工离开,而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员工又不愿辞职,企业就不能无理由地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有权要求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重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企业仍然拥有许多的优势,比如说内部规章制度的制订权,掌握着员工的去留问题,企业不光是赔钱的问题,还有更多的是一份社会责任感。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的减低,很多用人单位不惜花时间和金钱,来与劳动者进行诉讼,将官司一直耗下去。但是,时间的拖延和消耗,对劳动者来说,打击是致命的。

  对此,杨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应该在经济保障上,对劳动者的权益予以保障。比如,劳动者一旦赢了官司,所有费用以及劳动者在诉讼期间产生的损失,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其实也是对违法企业的一种惩罚。

  何桐雨也建议,司法部门是否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适当增加诉讼费用等办法,来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其自觉守法。

  陈艇提出,虽然企业考虑自身的利益无可厚非,但是,企业也要重视自己的社会责任。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都会不同程度的增加。但是,不能因此就以各种方式,将这种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守法成本。

  观 点

  看似“减负” 适得其反

  汪信明抛出的观点是,华为的做法看似为企业“减负”,其实适得其反。因为在华为目前离职竞岗的做法下,所谓的“离职”员工并未真正离开华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前几年的工作仍然会算上一笔账。

  汪信明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而华为员工离职,并没有办理这些手续,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已经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

  长期研究经济领域法律的叶世清坦言,华为以前是论资排辈,现在用“先辞职后竞岗”的方式来改革企业,让企业良性发展,出发点是好的。但不可能有那么多员工主动辞职,员工是不是真正的自愿可想而知。

  主持人陈昊也认为,企业为此支付了高额的经济补偿,同时也伤害了员工的感情,使员工的企业归属感丧失。另一方面,华为此举,也使企业的社会形象大大受损害。

  员工庞大 企业无奈

  喻开渝认为,华为事件不管从任何方面来说,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一点都不利,尽管华为对员工只是单纯的补偿金问题,而且还比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所支付的补偿还要高些。

  “华为面对庞大的员工数量,让员工辞职而后竞岗是不得已而为之。”长期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杨蕤非常同情华为的做法。他认为,企业如果现在不花大价钱来解决问题,等到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则更加困难。

  汪信明也比较赞同,华为的做法是在降低成本清理“积淀层”,清理不积极的老员工。这次华为并不是在恶意规避法律,只是针对老员工的工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请辞得钱 存在利诱

  陈艇认为,华为事件单纯看来是员工主动辞职,但7000多名员工的集体辞职,不是一天两天一条心地就能让员工做到的,之前是一点风声都没有,这一庞大的请辞,而且每个请辞员工还能得到很大一笔经济补偿,企业明显带有“利诱”的方式。而作为员工肯定是不想丧失自己8年的工龄,所谓“有选择”,其实是无奈的被“胁迫”,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本栏稿件由记者 唐中明 王明 见习记者 何健/文 陈启宁/摄 任洁/制图

  经典案例

  企业这样留住员工

  喻开渝:日本丰田员工终身雇佣制,丰田的领导者不是在想方设法把员工赶走,而是在想方设法留住员工,留住老员工,作为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汽车制造业,首先明确的一点就是员工的稳定,就是企业所需要的,也是很大一笔财富。

  何桐雨:重庆某知名通信运营商定期培训员工制度,让包括公司的决策层、员工定期参加培训学习,诸如如何快乐地工作、最基本的社交礼仪,而该企业的职位则是一个能上能下的操作模式,让员工觉得还有很多要学的东西,走了不划算的感觉,留在企业的目的是还有发展的空间。如果员工都觉得呆不下去了,自己都会找一个要离开的理由。

  律师解答

  南岸袁女士:我在南岸区某高校做护士已经8年。前几天,单位突然要辞退我,而且无任何补偿。请问,是否合理?

  陈昊:遭遇被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可以拒绝解除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劳动者本人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按照员工工作期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北碚彭女士:我与单位的用工合同签订到7月份,10月20日单位突然大幅裁员,裁员后赔给了我8000元。我当时在协议上签字认可。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陈昊:你的情况属于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但继续在单位上班,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同样适用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

  垫江喻先生:我是行政机关的临时工,工作1年多。昨天,单位突然口头提出要解聘我,但没有任何书面依据,请问,我可否索要补偿?

  陈昊:现在已无固定工、临时工之分,也就是说临时工享受劳动法同等的保护。单位解除临时工用工关系,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欠缴社会保险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给员工造成损失,如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渝中区曾先生:我在某物业公司的一个办公点工作。目前公司重组成立新的公司,我在办公点工作了9年多,公司却不承认这9年工龄。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陈昊:确实存在有的用人单位利用企业分立、合并等重组方式,达到划断员工工龄的目的。这里需要具体分析判断,但如果企业重组后,员工劳动合同实体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连续计算工龄。

  渝北蔡先生:6月份,我到某物资公司做销售员,9月初因脚受伤请假养伤。一周后,接到经理的电话,称我已经被辞退。我进入公司时无用工合同。请问,养伤期间被辞退是否合理?

  陈昊:如果你受伤和工作有关,应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走进城市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