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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有权垄断小区宽带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07:20  中国青年报

  舒圣祥

  广州媒体此前曾报道,广州有很多小区不能自由选择电信运营商,住宅小区只允许接入某个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宽带,而业主本人不能自由选择其他运营商。“最后一公里垄断”现象依然在各地普遍存在。尤其在一些二三线城市,这种现象更加普遍。

  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此类存在于宽带网络、固定电话线路以及一切接入性日常生活设施上的“最后一公里垄断”,被房产开发商普遍认为是名正言顺的:房子是我开发的,物业也是我的人,如同小区公共设施收益归自己一样,自己当然有权垄断小区电信业务,并据此向电信运营商收取“入场费”。事实上,宽带费用往往是物业公司利润中很大的一块肥肉。

  谁都看得出来,这种垄断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在

开发商与运营商的合谋垄断之下,业主不但被迫选择质量低劣的网络,而且还得无选择地付出高昂费用。

  开发商只是小区的承建者,物业公司只是受雇于业主的服务者,谁给了他们控制小区和要挟业主的权力呢?

  在《电信法》“难产”的情况下,信息产业部与建设部曾以下发通知的方式明确了“业主是小区内驻地网的拥有者”,并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随后,《物权法》的通过进一步明确了该项权利。而且,根据最新通过的《反垄断法》,开发商、物业公司与某个电信运营商达成排他性协议,独家垄断小区的固定电话或者宽带业务,属于明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因此,开发商与运营商垄断小区宽带业务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质在认定上并不困难。可为什么这样一个明显的违法行为却能继续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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