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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威胁你的通信信息安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15:33 通信信息报
-信产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丁道勤 在网络时代下,个人信息如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疗档案、个人收入等信息遭到众多不法侵害,存在着非法收集、非法公开、不当使用、不当处理个人信息等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被侵犯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信件、邮包、电报随意扣押、隐匿或者毁弃。二是对公民的信件、邮包、电报以及电话等,随意开拆、偷阅或者窃听。而且,目前对网络或通信服务提供者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方面缺少相关规定,存在滥用用户信息的现象。如何加强个人通信信息法律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个人通信信息权的界定 简言之,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总和,包括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笔者认为,通信信息权应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第二,个人对其通信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共享等行为享有知情权和监控权;第三,通信信息不被恶意申请查询、使用的权利,而这都已经被演化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一部分。 个人通信信息可以大致分为三个类型:通信内容信息、通信活动信息和用户信息。 我国个人通信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刑法》、《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垄断法》、《邮政法实施细则》、《电信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个人通信信息法律保护的内容,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个人通信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众多问题,主要在于没有系统的或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或个人通信信息保护法律,对个人通信信息的范围无明确的界定,规定缺乏应有的操作性。 同时,保护个人通信信息的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程序性的规定和制度,这些都制约了我国个人通信信息法律保护的水平。 相关法规须完善 中国当前加强个人通信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有利于保护个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宪法权利,有利于保障通信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推动电信运营商尽责守法经营,实现中国通信业做强做大的战略目标。 (一)明确个人通信信息的含义和保护范围 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无个人通信信息范围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具体规定通信活动中哪些信息属于通信信息。但是,有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通信秘密的保护仅限于通信活动主体所传递的内容信息。这里的“通信内容”存在争议,电信运营商认为,凡开户登记、业务使用到销户记录等与电信有关的所有资料,都属于通信内容。法院认为,电信内容仅指通话内容或互联网上传输的内容,而用户开户、销户或变更登记资料,通信清单(载明的机主姓名、机主住址、通话号码、通话时间)等均不属此范围。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公民通信自由。因此,应通过立法对个人通信信息的范围予以明确。 (二)明确个人通信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程序性规定 如前所述,完整意义上的通信信息应该包括通信内容信息、通信活动信息和用户信息等,不同通信信息应区分程度或等级适用不同条件和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例如,对于通信内容信息,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限制外,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收集、查阅或调取;对于通信活动信息,国家法定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等)可以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进行收集、查阅或调取;而对于用户信息,涉及通信主体的一些基本身份情况,是公民私人领域的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法定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收集、查阅或调取。 总之,在个人通信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上应予以必要的限制:任何组织或机构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个人通信信息,只能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搜集或持有个人通信信息;搜集取得个人通信信息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个人在通信信息被搜集前应被告知该搜集的方式、范围、地点及目的;个人有权选择是否愿意通信信息被他人利用及再利用,有权更改或删除已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某些未成年人通信信息的获得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没有经过个人同意的前提下,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转让通信信息,禁止将通信信息用于与搜集目的无关的商业营销。 电信企业作为互联网接入与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于特殊的地位,对用户的个人通信信息保护负有特殊的责任。一般而言,电信企业不应以收集、转让个人信息资料作为其营业收入,也不应以提供免费信息服务作为换取用户个人信息任意使用的当然条件。 (三)完善相关侵犯个人通信信息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 细化现有侵犯个人通信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增加可操作性。对一般性的侵权行为,应详细规定对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建立其行政、特别是民事救济措施和救济程序,对受害者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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