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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赵荔副教授演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2日 10:02  新浪科技
科技时代_图文: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赵荔副教授演讲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赵荔副教授演讲

  新浪科技讯 8月28日,由中国通信学会主办的2007年“3G基站建设咨询会”于在北京京都信苑饭店举办。来自信息产业部的领导,国内外电信运营商决策层,全球3G设备供应商,通信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等专家围绕TD-SCDMA等3G基站建设关键问题、基站配套系统新技术的引入、室内覆盖系统建设核心问题、室内外基站的协调发展、基站共享研究探讨展开了讨论。

  以下为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赵荔副教授演讲。

  赵荔:大家好,我今天主要讲三个问题:一个是对待基站问题的双重标准和双重态度;另外是目前基站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还有就是构建和谐基站的对策。

  对于双重标准和态度,学生也跟我说过,基站建设领导说把它比喻成一个厕所,谁都需要,谁都不愿意建到自己家。

  关于目前基站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基站建设中的难题有几个方面,一个是因为基站从3G来说问题出现的越来越多,一个是在选址上有困难,建立基站之后还有被迫停工、被迫迁移的现象。这是我当时在网上下载下来的图片,这个基站已经经过了环保测评合格的基站,依然也没有建成。对于基站建设的难题从投诉上多种多样,从普遍性上来看,全国各地都有。从我们对三个城市的分析来看,北京、广东的投诉率比较高,人口密集、用户多,在陕西、浙江用户少,相对投诉就少一些。

  马斯洛有一个需求层次的理论,把人类的基本需求划分为五种: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尊重的需求、满足的需求。从基站投诉情况上分析,首先看第一层次生理需求,反映在噪声大、屋子有发霉的情况。另外他觉得这是对我的不尊重,所以产生了抱怨。知识分子有文化,但不完全的了解基站,他觉得基站有辐射,这实际上跟运营商在宣传上有很大的。

  从基站的流言形式上有几种类型,一般产生为误解的形式,就是对基站不完全的了解。流言的传播类似有这样几种。对于流言的控制手段我们应该采取两方面,一个是从硬控制,法律上和技术上;另外是软控制。首先从公众这一块,我们要接近于公众,要降低他对事件理解的模糊度,再有一个就是政府、媒体这一个操作层面上。

  下一个问题,关于基站建设法律的问题。移动通信作为公众基础设施的。小区居民现在有越来越多的抱怨,原先大家可能对辐射不是特别清楚,现在大家的环保意识也在逐步加强,他对你辐射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他的关注。而且北京市环境管理资料也显示了移动基站、广大传输台、电压传输塔已经成为了北京电磁辐射污染的主要源头。于是居民就对辐射产生了恐慌的心理。为什么现在移动基站进入小区不能进入,而且强行受阻,或者进入之后给你强行拆掉。首先看一下电信法律,现在的电信法没有出台。2002年制订了电信条例,看一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居民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像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再看第五十二条规定,是以授权性或禁止性的法条赋予运营商建基站的权利。再看一下小区居民为什么不让你进,他的依据是什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物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制订修改。小区居民正是依据此规定以环保为由阻止移动基站进驻小区。再看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都属于公共的设施,我们又看到了他把它划到了公共设施里。

  现在的问题就出在了法律效益上,谁也说服不了谁。刚才看的是电信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都来自于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条例,效率是等同的,就等于两个效率相同的法律发生了冲突,谁也管不了谁。再看一下《物权法》,这是今年10月1日要实施的一部法律,从效率上来说它已经高于行政法规了,那看看它能不能对基站有影响,《物权法》因为保护的是私权,先看一下第88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设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就说明这个权利是一个法定的权利,我也了解、我也知道,现在的运营商和小区建设基站上,依据的合同是租赁,也就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是法定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这个协议就达不成。但《物权法》不是这样,保护的内容不是当事人意识的自治,不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它是法定的。所以我认为《物权法》出台对移动基站建设是有利的,我们下一步需要做些什么呢?不动产既然在《物权法》里面已经涉及到了铺设电线这块,因为建设部和信产部曾经出了一个文,强调的是通信信息设备这一块和城市的同步建设给了一个法律定位,但这整个我看了一下,应该是针对固话的,但现在移动有代替固话的趋势。我对民法没有深入研究,我跟同学们探讨过这个问题,他已经完全有条件把这个扩大范围解释,因为这已经给运营商一个肯定,因为现在移动已经有代替固定的趋势,完全就可以作为一个解释。不动产事实上应该按相邻关系去处理,这属于《物权法》的范畴,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果铺设这些管线你应该给我提供便利,而不是我去协商。

  从双方法律的冲突来看,电信条例这块先不讲了。刚才我们说从电信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都来自于国务院行政法律,两个条例发生了冲突,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怎么去解释,电信条例对移动通信行业是不是按照公共基础设施来的,刑法是高于这个的,我们再看一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什么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呢?也就是造成火井、匪警、医疗急救、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造成网间通信全阻或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抢险、通信工作等等。

  我们要看一看《电信条例》与《物业管理条例》当时的立法目的,《电信条例》是特别法,那么它是优于普通法的,在当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往往要引出公权利与私权利关系平衡协调的概念。这里指的公权是公共利益,而且民法说不是说私权利要让利于公权利,而是私权利要让利公共利益。当公权利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怎样去解决,要寻找它们的平衡,这是解决问题的核心。公权利是否能够优先,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优先,我给了三个衡量的标准:一个是公共利益是否大于私人利益;实现公共利益手段是否必须;是否给利益受损人合理的补偿。从基站的建设来看,在小区建设是为小区及其周边居民而建设的,而且可以提升整体的福利,因为它担当的是应急系统的组成部分。第二,实现公共利益手段是否必须,移动网络是全城全网的特征,每一个基站都会影响到整个系统的质量,所以手段是必须的。是否给利益受损人合理的补偿,现在的建站是给受损人合理的补偿的,只是各方衡量的角度不一样。因此可以说这是公共利益大于私权的情况。

  下面看一下下一个问题,关于基站建设中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来自于基站建设多头管理的问题,并且宣传的力度也不够。构建和谐基站的对策,我提出了四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政府监管统一明确;正确引导舆论媒体;运营企业要积极应对这个问题。

  以前、现在、将来,这是法律的依据。“将来”我们是等待《电信法》的出台,《物权法》11月份就要实施,对于《物权法》方面我是看好的。关于上海基站建设的法律规范,2001年7月5日颁布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这是第一个由政府出面的一个行政法规。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包括选址、布局、计划、报建、与居民的通知、基站资质的要求、基站的使用费、基站的设置和验收、运行、拆迁和保护等。因此我认为包括现在不管是采取租赁也好、第三方协助处理这个问题也好,我认为都治不了本。

  我们看一下从立法上,首先有一个立法的建议。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问题从法律法规的方面来讲可以看作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层面是从国家行政法规的角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电信管理条例》,或者从更高的层面则上升到尽快推出《电信法》的问题,从而解决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甚至是电信通讯发展根本性的问题。另外一个侧面是从地方的角度需要制订类型《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这一类型的地方性规章,从实现的情况入手解决实际问题,促成《物权法》细则出台,给基站一个法律地位。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解决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现实和长远问题。

  从其它方面,治本的建议是国家行政法规内容,治标的建议是地方性规章制定原则。对于无线管理局是专门负责这方面的政府职能部门,他应该具体负责基站具体建设工作,应该协调各个方面的工作。在社会发展中政府一直处于重要的位置、担当重要的角色,政府是一个核心的地位,在基站建设中我认为应该履行他的职责,首先要对出现的不实报告进行处理,对基站管理的问题要透明化,从正面去宣传它,正确引导。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运营企业积极应对的问题。首先我们应该加强跟政府的沟通,努力得到政府的支持。第二要广泛进行宣传和沟通,来消除小区民众的恐慌,只是他的一个不了解,到现在也没有一个案例基站对人体危害有多大,所以没有一个科学的意义。第三,合理配置资源、尽量减少在小区的建设,能不在小区建就不在小区建。第四,应该采取非租金适当补偿方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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