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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待机时间须明示数据来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 18:24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杨滨) 待机“58”天、“26”天,针对近期一些手机广告中出现超长待机时间的宣传,市工商局昨天要求手机广告中明确表明“待机时间”数据的来源。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因此市工商局提醒有关单位在审查此类广告时要认真审查广告证明文件,如果“待机时间”是实验数据,必须在广告中明示该数据是在实验室条件下的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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