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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国专利法合理处理TD-SCDMA的专利争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 23:57  通信信息报

  在TD产业中,高通没有做什么核心工作。但由于当前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技术多少都有些渊源,TD可能会继承一定的CDMA技术或其它的技术,但TD毕竟是一个全新的技术体系,高通想以其原有的CDMA专利在TD产业中获得与CDMA产业中一样的专利地位,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所 教授级高工 李进良

  7月初,据香港媒体报道,高通高级副总裁兼亚太区董事长汪静在香港定期召开的媒体沟通会上发表了有关收取TD-SCDMA(下称TD)手机专利费及批评中国3G政策的言论。对此,我们不得不提出异议:

  什么样的发明才能授予专利权?

  汪静头一句话说:“由于3G技术基于CDMA技术,因此高通享有有关技术的专利权。”这犯了扩大内涵之嫌。难道3G技术基于CDMA技术,高通便对所有3G有关技术享有专利权吗?而后还竟以“宽大为怀”的口吻说:“每个3G手机要支付高通专利费,有关费用不超过出厂价的5%。”

  首先,我们要探讨什么样的发明才能授予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创造性,是指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同时要求专利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而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等不授予专利权。

  电子通信领域的科技人员都了解,CDMA技术的研究应用始于上个世纪中期,特别是军事抗干扰通信方面应用更早,中国60年代在散射通信方面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应用;该技术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使用过;因此,一般CDMA技术并不具备新颖性,也就不能授予专利权。

  高通只是在80年代将CDMA技术移植到公众移动通信,继FDMA、TDMA之后增添了一种显著进步的多址技术,对这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CDMA技术是应该授予专利权的。但不能将CDMA技术的专利权范围无限扩大,只要沾了CDMA四个字符就逃不出“如来佛”的掌心。为什么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就是因为内涵太广泛了,如果授予专利权就会堵住在这一科学发现领域后续的具体的发明创造。

  因此,高通享有CDMA有关技术的专利权的说法能否成立,就需要以中国专利法为依据加以剖析论证。

  高通能对TD设备授权与收费吗?

  汪静接着说:“如果TD手机推出市面,亦会以有关的模式收费。”这种武断的说法除了唬人是起不了任何作用的。TD手机用了高通的芯片吗?没有;高通提供了什么资料吗?没有;那么凭什么要向高通支付专利费呢!

  根据专利法的一般常识,首先应弄清高通的专利在TD中究竟用了多少?高通与TD产业联盟甚至连接触都还没有接触过,就如此高调地宣布收取TD手机专利费,似乎太过轻狂!

  汪静又指出,“已经有75家中国公司获得高通授权,可以研发TD设备,但不包括中兴通讯及华为。”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

  TD的标准是高通提出的吗?不是,是大唐。系统标准是由专利技术群体所支撑的,TD采用了智能天线、联合检测、上行同步和接力切换等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由此而构成了与WCDMA及CDMA 1X不同的系统标准。

  TD的系统是高通研发的吗?不是,是大唐和TD产业联盟;正是在研发与生产的实践中产业联盟的成员不断丰富了TD的专利技术群体。因此,TD核心专利主要在TD联盟企业,并非外国公司手中,更不在高通公司手中。那么,高通凭什么可以授权研发TD设备呢!只有掌握专利技术的TD联盟才有资格授权其他非联盟企业研发TD设备。

  TD核心专利在接入网主要掌握在TD产业联盟手中

  业界都了解3G系统分接入网(主要指基站与手机)和核心网(主要指交换与传输)两大部分。一个3G网络建设,70%的投资在接入网,30%的投资在核心网。

  核心网三大主流标准都差不多,特别是WCDMA与TD核心网完全相同。3G系统标准的真正区别在接入网上,专利也主要在接入网上,基本是在空中接口,也就是从基站到手机间的环节,主要都掌握在TD产业联盟手中,其中大唐贡献最大。

  对于一个完整的技术而言,每一个绕不过去的专利都是核心专利。只要你拥有一个核心专利,所有想使用这个技术的人,不管他拥有的专利数目多少,和你都是基本上处于一个相同的地位。一个企业如果想要生产TD的接入网设备和终端设备,他就绕不开TD产业联盟和大唐的核心专利。中国拥有从手机到基站之间的核心专利,也就是说在接入网上拥有很大的优势。

  高通专利权重在合理

  由于汪静认为高通在CDMA产业上的专利与在TD上的专利权重相同,从而要对推出市面的TD手机,亦会以有关的模式收费。但至关重要的是要弄清楚高通在CDMA产业上的专利是否与在TD上的专利权重相同?

  我们不是说高通在TD产业上一点专利也没有,而是要明白其在TD产业上的专利权重与在CDMA产业中的专利权重相比有天壤之别。

  在CDMA产业上,高通开发了全套的技术,从而提出了IS95 CDMA系统2G标准以及后续的CDMA 1X、EV-DO、EV-DV等系列3G标准。

  在CDMA产业发展之初和其后开发了整个2G与3G系统,开发了一系列CDMA手机的芯片和终端设备,申请了大量专利,编制了大量源程序。其技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它的确在这个产业中有很大的研发投入,作出了很大贡献。

  高通对于授权可以研发CDMA设备的企业提供芯片、软件解决方案和专利技术,的确能够帮助这些企业制造或者使用,节省了这些被授权企业从头研发的成本,加快了产品投放市场的进度,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因此,对这些被授权企业收取专利费是毋庸置疑的,但收取多少费用应当协商,必须合理。

  但在TD产业中,高通几乎没有做什么核心的工作,既没有提出TD标准,开发TD的设备,也没有投入开发手机芯片,所做的工作微乎其微。

  当然,由于当前科技的发展,各种技术不是从天而降,多少有些渊源,TD可能会继承一定的CDMA技术或其它的技术,但TD毕竟是一个全新的技术体系,高通想以其原有的CDMA专利在TD产业中获得与CDMA产业中一样的专利地位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上述说法出自高通公司的高层人员之口更是匪夷所思的事情。

  希望合理处理专利争端

  另一个需要明确指出的问题是:高通公司过去一方面一直对3G专利谈判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而在中国开始对TD大规模应用的关键时候高调提出这种专利要求,并且批评“中国未制定推出3G的明确时间表,导致中国电信业发展停滞4年。”(姑且暂不评价)目的是给中国TD产业施加压力,并要中国立即对CDMA2000放行。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奚国华指出:中国3G牌照的发放取决于四个因素,一是产品、技术、业务的成熟性,二是竞争格局的优化,三是知识产权问题,四是必须全力支持TD。

  奚国华强调,3G标准的知识产权费必须合理,过高容易造成垄断。并且指出国际上某个公司要对3G收取高额专利费,果真如此,那中国企业就是给他人做嫁衣裳了。中国在确定发放3G牌照的政策时必须严肃认真地考虑到这一重要因素。

  奉劝汪静先生要清醒地理解中国为何要有专利?其目的何在?不管是谁的发明创造,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才会依据中国专利法保护其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该发明创造获得推广应用。

  当2000年中国联通没有采用CDMA系统之前,高通所拥有的有关CDMA技术的专利,与中国绝缘而不会获得保护,也不会获得推广应用。

  如果高通的专利费今天加码过高,导致中国企业无利可图,中国的3G建设也就无法采用WCDMA、CDMA2000标准,将会导致人类文明的成果在应用时受阻,那么高通在这两个3G标准中的专利将是废纸一张。

  汪静先生今天是美国高通高级副总裁兼亚太区董事长,当然想让高通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这本无可厚非。但奉劝汪静先生必须符合中国的专利法,符合国际惯例,依法来与TD联盟进行接触,提出具体诉求,确定TD到底用了高通哪些专利?这就需要双方对专利问题进行多轮协商、谈判,在专利法的范畴内争取其利益合理化,使彼此都有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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