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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世网特别策划:手机时代无间道(4)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 14:32 计世网
防范于未然 手机安全意识正在引起涉及保密要求的商业机构、政府和军队等方面的重视。而对于个人而言,如何避免和摆脱可能存在的手机窃听和监控?或许防患于未然,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方式才是杜绝手机信息泄密的关键。 一位手机专业人士告诉记者,间谍软件是属于手机软件的一种,需要下载和安装到手机上才会正常运作,如果平时只是接打电话,收发文本短信的话,是不会“中毒”的。此外,间谍软件大多数是通过GPRS来传输和监控手机,所以被监控的手机首要条件是已经开通了GPRS,如果担心自己已经被植入间谍软件,可以查看自己的GPRS流量,看看是否出现异常。而如果一旦发现手机被“粘”上监控软件,应及时到正规手机维修点消除。 良好的手机使用习惯对于防范手机信息泄密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用户在使用手机时要养成机不离身的好习惯,即使是借给别人打电话,也不要让自己的手机离开视线范围,同时为了自身的隐私安全,不要随意让别人把玩,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好自己的手机安全。此外,为了防范“蓝劫”攻击,在不必要的时候最好关闭手机上的蓝牙功能。 对于要将手机送往二手市场的用户而言,防范通过软件恢复已删除的信息,就要增加存储设备的复写次数。手机用户可以反复拷贝无关数据到手机中,这样会大大减少信息被恢复的几率。当然,防范二手手机信息泄密的最直接方法就是尽量不要在手机中存入涉及个人隐私的机密信息。 对于一些对手机监听设备和监控软件感兴趣的手机用户,专家特别提出告诫。“使用窃听设备和监控软件同样违反了国家法律,此外在网上叫卖的手机窃听设备和监控软件的信息往往真假难辨,有不少是和手机短信诈骗类似的欺诈信息。”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盗窃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链接:手机泄密的原理 手机的通信过程,这就是使用手机把语言信号传输到移动通信网络中,再由移动通信网络将语言信号变成电磁频谱,通过通信卫星辐射传送到受话人的电信网络中,受话人的通信设备 接收到无线电磁波,再转换成语言信号接通通信网络。因此,手机通信是一个开放的电子通信系统,只要有相应的接收设备,就能够截获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的通话信息。 评论:谋人者必为人所谋 信息是商品,获取信息的技术同样也是商品。手机监听、监控产品成为地下市场的新宠,无疑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有相当数量的人群对这一技术的需要,不论这需要是善意的,恶意的或者是纯粹工作要求。避开阳光的照射在灰色的地带寻找以资利用的信息,并以此作为针锋相对的筹码,无疑说明了手机监听、监控产品卖家和买家的一个共同心理:投机取巧。 可惜的是,监听和监控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涉及到了法律责任。任何一种游戏都有自己的游戏规则,甚至是法律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同样的,我国《刑法》对非法销售、使用窃听等间谍器材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决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没有一种技术是无懈可击的,即便我们撇开法律不谈,手机监听、监控技术存在的缺陷也能让沉迷此道的人自食其果。从美国电影《国家公敌》再到美国电视剧《越狱》,国家机器引以为傲的几乎不可抗拒的信息监控技术都在来自平民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抵抗下露出了马脚。而对于正在流入民间地下市场的手机监听、监控产品,我们是否也要说,谋人者必为人所谋,对监听、监控技术的盲目迷信,换来的可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害人之心不可有。在一个尊重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的社会里,公平竞争和相互信任才是事业牢不可破的基石。对灰色技术的过分迷恋,或许带来的是短期的收益,却可能要吞下长期晦涩的苦果。当然,防人之心也不可无。我们必须承认先进的技术可能在我们身上造成的伤害,未雨绸缪,方是良策。(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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