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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三包 消费者可对52条霸王条款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14:27  解放日报

  编者按:明天就是3·15了,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和谐”。今天我们收集采写上海一些部门与行业推出的维权提醒与服务承诺,从中可以看出,一年一度的3·15正日益演变成群体性的消费推动与民生惠及,它时时提醒着社会各界对责任的承担,对和谐的营造。  

  本报讯 (记者 任羽中) 昨天,市工商局对各大手机厂商的“三包”规定挑刺,炮轰其中的不合理现象。据了解,这些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单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三个方面。例如:

  在提供“三包”服务上,有些厂商提出,“为了得到三包权益,请你在购机时,完整、正确和真实地填写你的移动电话保修卡”。但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货责任规定》,三包凭证应由销售者填写。该条款将手机厂商自身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在接受“三包”请求时,有些厂商要求消费者需同时出示购机发票、三包凭证和身份证,否则不予维修。工商部门表示,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货责任规定》,只要能证明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即便没有购机发票也能享受服务。至于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更是于法无据。

  在完成“三包”服务后,有些厂商规定,“客户在接到维修中心取机通知后,三个月内不取回手机,维修中心有权自行处理”。而按照《合同法》,消费者与维修中心可通过有偿保管合同的规定,公平地确定双方对超限存放手机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有厂商私自赋予维修中心自行处理的权利。该条款损害了消费者对手机的所有权,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不少厂商在“三包”规定中提到的“本保修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也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合同的解释权由双方平等享有,而不应当由任何一方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权。目前,工商部门已将确认的52条霸王条款反馈给相关企业,要求整改。而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条款时,也可理直气壮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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