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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李京华
因认为收取月租费不合理,王海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王海要求北京移动返还月租费,并取消今后收取月租费的诉讼请求。
据悉,2006年7月9日,王海到北京移动营业厅索取其名下手机2006年6月份的费用发票时,认为发票中月租费54.32元属不合理收费。2006年8月,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未租用北京移动任何商品和服务,使用该手机较长时间,自己对该公司一直在收取月租费并不知情。王海据此认为,北京移动违法收取月租费,却未提供相应服务项目,该费用收取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民法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公司已经收取的月租费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北京移动辩称,公司收取该费用均有相应法律及事实依据,其中49.32元基本月租费属于政府定价,另外5元系王海与公司签订协议,由公司收取的彩信服务费用,故不同意王海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海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移动向王海收取49.32元月租费,是依据《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报送信息产业部的相关报告及备案通知而确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收取该月租费的规定,因此北京移动收取上述费用并无不当。
审理法官说,王海自行选择了全球通电话服务,理应对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有所知悉,在其自愿接受了该业务服务后,即应受该收费项目、标准的约束。在此情况下,王海拒绝负担基本月租费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王海要求对基本月租费是否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给予明确定性问题,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