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转型呼唤进一步完善政策法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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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10:40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 ||||||||||
无论是电信转型还是信息化建设,都迫切需要尽快完善相应的政策法律,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信息化建设所涉及的领域是非常广泛的。可以说,与信息活动有关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制。专家认为,目前最为紧迫的是要配套完善以下政策法律。
一是尽快出台《电信法》,推动“三网融合”。从目前的进展来看,尽管在部分区域性市场,类似于IPTV、VoIP以及手机电视等融合性业务已经起步,但其发展壮大仍然受到相对僵化的市场准入机制的影响。几年前的国发82号文件从现实出发,规定了电信和广电部门暂时不能相互进入,目前该规定继续生效。但当前的市场形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新技术新应用已经突破传统业务市场划分的界限,因而需要重新考虑如何改变现行的政策。目前,在双方企业相互准入方面采取了串行分工的牌照管理方式,广电总局管理内容制作、审查发布等环节,信息产业部管理信息内容传送环节,在表象上双方各负其责,管理职责并不交叉重叠。实际运行的效果是,无论是电信企业还是广电企业都不能根据市场需求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在限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内无法迅速做大新兴市场,而两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在融合业务分类等方面的认识分歧长期存在,客观上限制了融合业务的发展壮大。所以,业务市场走向融合客观上需要市场准入机制的调整变化,目前的串行分工、协作管理模式并不能适应这一要求。因此,《电信法》通过修订市场准入机制,鼓励双方相互进入,可以进一步推动“三网融合”。 虽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但在如何推进三网融合的问题上,因缺乏具体的政策法律,基本上还流于一般的号召,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目前对互联网和电信网的管理都由信息产业部实施,因此中国的三网融合实际上只是涉及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中国对电信和广电业务的行业管理职能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分别行使。广电总局在2004年出台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39号令)。这一规章将广电管理的对象扩展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上传输的视听节目,建立了视听节目服务许可制度。这一规章的颁布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广电总局与信息产业部管理职责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通过立法对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加以划分,就很难解决如IPTV、手机电视等融合业务的发展问题。目前,在技术上,三网融合已是水到渠成。关键是三网融合所孕育的生产力亟待释放,这种诉求呼唤着上层建筑———法律政策必须尽快调整。这需要尽快出台《电信法》等法律、法规加以解决。二是通过发放3G牌照,尽快明朗全业务经营政策。从目前来看,由于固网与移动网在业务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因此更需要对固网企业在政策方面进行必要的扶持。从政府层面来讲,就是要取消或最大程度降低那些削弱或限制固网发展的政策障碍,为它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政策设计的角度来讲,应该逐渐解除对固网运营企业的业务限制,使得固网运营商不局限在目前的业务领域。具体来讲,就是要借3G牌照发放之机,对主要运营商实行全业务经营,以优化目前严重失衡的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创造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相互进入的平等竞争环境。 三是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推进信息化业务应用。对于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领域如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要加快相关法律的出台与完善。特别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问题,要出台明确的管理办法。修改金融监管条例可能是一条途径,实际上,这可能又会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毛病,因为我国缺乏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应加快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尽快确认电子支付的法律地位。同时,要修改知识产权法,增加共享色彩。国外知识共享组织以构建一个合理、灵活的著作权体系为宗旨,设计了一系列许可协议,作者在保留某些权利的情况下,作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自由复制或修改,这与传统的所有权利保留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从而使其他人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创作素材。这种知识共享协议与电信网结合起来,有可能走出一条推动我国知识共享的新路来。可以说,在电信网上推广知识有偿共享协议是我国实现知识共享、走向信息社会的最佳途径。 (韩永军 人民邮电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