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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劳资事件为何缺乏维权律师身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 11:05 ChinaByte

  “飞利浦维权事件”,已经有20多天的时间了。至今,还没有出现维权律师身影,这是一件怪事。

  在杂志社的时候,一位IT记者曾这样问道:中国的IT企业为什么没有工会?中国的IT企业没有工会,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飞利浦劳资”事件中,中国雇员自发地形成“维权组织”,飞利浦公司竟口称“天宪”,把“维权组织”说成是“非法组织”。不知道他们的律师不专业,没学过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别有用心,以专家的名义对员工进行集体讹诈?

  记者在采访中,察看飞利浦安抚员工“对话纪要”。公司法务部专业律师,甚至做出更不专业的法律解释:“劳动合同是属于(飞利浦手机部门财产转移)合同的一部分,任何合同都可以被转移,所以后半个问题就不用回答了。”

  劳动合同,属于(财产)合同的一部分,飞利浦的签约员工,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难道他们卖给飞利浦不成?既然劳动合同属于财产转移合同的一部分,那么,人就可以像“猪”一样转卖他人,或者别的公司,这是哪国的法律逻辑?

  在世界所有法治国家中,劳动合同都属于特殊合同。因为劳动权本身具有人身属性,通常都是由劳动法来规范,而不是由合同法进行规范。飞利浦把员工像商品一样出售,是否是荷兰十七世纪“贩卖黑奴”,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翻版?

  透过“飞利浦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民主国家的法人机构,对中国法律的严重践踏,同时也是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人权践踏。

  中国政府为了和国际经济接轨,从1996年开始,就已经进入市场经济立法快车道,为市场经济进行大量立法。中国目前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除

物权法因历史原因外,健全的经济立法已基本上形成。

  在中国公司财产转移或公司破产,有特殊而严格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制定了特殊的法律程序。既然飞利浦出售手机部门,选择的是财产转移程序,就应该按严格的法律规定执行。飞利浦公司把员工当财产出售,不仅漠视中国劳工财产权,甚至蔑视中国劳工的人权。

  飞利浦公司财产转移,可以说并没有按照中国法律执行。虽然在转移过程中上报备案,但是作为公司劳动者一方,在财产转移中缺乏劳动者维权律师的身影,更没有作为劳工组织的工会的身影。事先,连简单的沟通都没有,事后,竟排除员工参会的知情权。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从会议纪要中发现大量欺诈行为,同时在“飞利浦员工转移协议书”中,还有单方诱骗性欺诈的合同条款,对中国劳工进行集体法律欺诈。

  劳动合同之所以单行立法,除劳动权具有人身属性之外,劳工作为弱势群体面对法人机构,就已经处于非常不利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所以,在立法的时候选择单独立法,而不是把劳动合同当作简单的合同,集体大包进入合同法,简单而草率地解决问题。

  菲利浦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大公司,本应是遵守法律的模范。既然飞利浦在中国注册经营,中国公司法把外国在华的法人机构,认定为中国市场的企业法人,那么飞利浦就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

  可是,我们从飞利浦在华表现看,公司两次资产的转移,都华激起劳动纠纷。2004年苏州工厂,甚至激起“罢工事件”。尽管飞利浦公司在华机构,有完整的法务部门。但是,公司法务部的工作,就是研究如何逃避中国法律,甚至是践踏中国人权、乃至主权。

  公司裁员、财产转移、公司破产,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中特有的现象,同时也是非常正常的公司经营活动。公司进行这些经营行为的同时,他们豢养了大量的经营、财务、法律、人事方面的专家,甚至聘请专业劳动外包公司,为公司出谋划策,甚至亲历亲为地进行执行欺诈行为。

  飞利浦对员工进行两次安抚会议上,所谓的对话,是掌握公司话语权、决策权的公司执行层面,对中国员工的大肆愚弄。他们凭借法律、财务、人事等专业知识,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肆意地欺辱员工的人格。

  在法律上,劳资双方权益是对等的。那么,作为公司就应该提供信息对等、法律主体对等的对话机会,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劳资对话。

  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飞利浦GSM部门的240名员工,他们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也就是劳动者建立的、自己的工会。更缺乏由工会聘请的律师、财务、行政人事方面的专业人员,为劳工的利益说话,为员工合法权益进行专业的咨询。

  中国的IT企业没有工会。有些外资企业在华凭借技术的、组织的、金融

汇率的、劳动力价格等各个方面,大笔地攫取丰厚的利润的同时,他们又用市场门槛,对中国的国企或民企进行围攻。人权在他们的嘴里,是攻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汇率和劳动力价格,甚至是他们排挤竞争对手的必备手段。

  维护劳工权益,是

和谐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我们希望看到,越来越多的在华外企中,有中国劳工自己的工会,更希望工会在维权的过程中,有律师、会计师、人事等自己专业人员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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