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欲立法禁短信性骚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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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9:05 民营经济报 | ||||||||||
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0月25日审议议案,修改与“妇女维权”相关的法规。议案中首度提出: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增加了禁止“电子信息性骚扰”或以语言、文字、图像为载体的“性骚扰”之条款。此举受到舆论的热切关注,审议中更有一些女性常委现场为之“拍案叫好”。 该议案由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内容为《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
据介绍,近年来上海市人大受理的女性“来信来访”中,各类“性骚扰”已成为棘手问题之一,且往往受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也对解决此类问题束手无策。对此,上海有关部门已通过多种途径呼吁,希望一方面尽快通过地方立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界定“性骚扰”,尤其是“短信性骚扰”,做出更为详尽的“司法解释”。 据悉,目前审议的这一议案,还明确提出改进有关条款的表述,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此外,在“反对家庭暴力”、“妇女享受定期妇科病、乳腺病筛查”等领域也首次给出了详尽的说法。(许晓青) [相关新闻] 山西:发黄色短信可构成性骚扰 10月24日,山西省实施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正式面世。在1994年颁布施行的旧法基础上,修订法规拟新增25条,解决全省妇女权益领域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哪些属于性骚扰,遭遇性骚扰如何维权,劳动合同中有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的条款如何应对等,新立法都作了明确界定和规定。 专家详解五类性骚扰行为 继《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性骚扰概念后,上海市首次将法律中有关性骚扰条款进行细化。 详解5种性骚扰行为 语言骚扰:打电话或只在两人见面时故意谈论性话题,询问性隐私,而且在对方拒绝情况下依然“喋喋不休”,致使对方心身受到伤害。 文字骚扰:书信、条子等文字中充满性隐私和性话题,使得对方难以忍受,而且使用这种文字的频率非常之高。 图像骚扰:在给对方观看的图片、照片、录像等图像中充满淫秽内容,而且不堪入目的图片严重违背对方意志,使对方的心理、生理受到摧残。 电子信息骚扰:黄色、淫秽内容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对方,一天或数天中重复这种行为,其行为给对方心理造成创伤。 肢体行为骚扰:在两人独处时或在公共场合对对方“动手动脚”,通过接触达到自我心理满足,却给对方造成创伤。 另据新华社消息,有专家认为,构成性骚扰的一个最主要方面是受体的主观感受,例如认为是不是有骚扰故意、是不是有骚扰的目的、受体是不是欢迎、是不是引起了一些严重的后果。而目前无论全国还是上海的反性骚扰立法都只有客观的表述,而没有主观的规定,因此,单纯界定性骚扰形式也无法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家庭暴力纳入接警范围 草案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特殊期权益保障刚性化 草案规定,如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妇科病、乳腺病定期筛查 草案增加了“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提高筛查标准”。(新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