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和SP遇投诉将负举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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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09:30 每日经济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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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信息产业部出台规范电信增值服务详细措施后,昨日,信产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再发令,颁布了《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规定用户短信投诉要由运营商和SP共同举证,如提供不出,则需向用户作出赔偿。 这一规定极大地照顾了用户的利益,而把经营和管理的压力转嫁给了运营商和SP。《每日经济新闻》昨日获悉,该《细则》明确规定了用户的投诉受理程序。《细则》规定,
《细则》还对用户申请包月类和订阅类信息服务业务,明确了二次确认过程。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并相应计费,同时告知服务订制成功。若未收到确认订制的反馈信息,不得视为默认订制,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用户所申诉事项如果为《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但延续至今一直收费的,若用户否认有自主订制关系,SP又不能提供用户自主订制记录,必须退还所收取用户被申诉业务两年的直接费用。 政策出台后,SP们纷纷表示,今年下半年的业务将受到重大影响,这个行业可能再也无钱可赚。 作者:张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