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游五洋称应限制市场份额促进有效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 11:55  通信信息报

  游五洋:在我国未来的3G市场上,将出现至少4家移动运营商,那时候移动运营商的主导力量会更加显现出来,限制市场份额的办法是最直接有效的促进竞争的办法。在几家公司市场份额均等的情况下,有效竞争在能出现。就像英国的移动零售市场,四家运营商都是大约25%的份额。

  -本报记者 林琳

  我国电信业市场结构失衡的状况越来越明显,据目前中国各主要运营商发布的今年上半年财报表来看,中国移动302亿的净利润收入独领风骚,不仅遥遥领先于中国电信的187.38亿、中国网通的70.9亿、中国联通的28亿、而且也高于三家之和。

  而近期日本通信业管制部门正在考虑放松对NTT旗下的两家本地电话运营商安装公用电话的强制性要求,以减少企业在这一方面的亏损。

  针对这一现状,不少业内专家提出要在我国引入竞争性管制政策,引入竞争性管制政策有何必要性?这一政策在实际中如何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具体操作?就此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游五洋。

  记者:结合我国电信业的现状,您认为我国引进竞争性管制政策的必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游五洋:目前中国电信市场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结构失衡,电信运营商实力相差悬殊,中国移动一家独大,联通实力弱小,电信和网通等固网运营企业举步维艰。市场结构失衡导致运营商之间利益失衡,市场行为发生扭曲,市场竞争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是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运营商滥用市场权利的行为,比如掠夺性定价等。

  记者:欧盟委员会确定SMP的运营商一般都具有40%以上的市场份额,以此为参考,您认为我国主导运营商的定位是否应该有所改变?您认为应如何细分市场重新定位主导运营商?

  游五洋:欧盟是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标准界定主导运营商,包括市场份额、利润率、消费者自由选择度、市场壁垒等。除了40%的市场份额,利润率也是主要的判断标准。一个企业持续的保持不正常的高额利润率,说明这个市场高度垄断,市场进入壁垒很高。高额的企业利润不仅是对公平竞争的违背,而且是对消费者剥削,加剧了社会不公正现象。高额的垄断暴利使得该企业具备了实施掠夺性定价,打击竞争对手的能力。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简单的把控制本地网络资源的固网运营商定义为主导运营商不仅落后于形势发展,而且会误导管制的方向。

  正确的做法是在科学细分市场的,通过相关标准来重新界定主导运营商。应该说不同的市场,界定的标准不同,但应当包括市场份额和竞争者、利润率、市场壁等指标。由于移动对固定的全面替代,这两个市场从竞争的角度看,看作是一个市场,应当是中国移动取代中国电信成为市场主导者。

  记者:作为一项在欧洲被广泛采用的电信管制政策,竞争性管制体现的是竞争政策监管与电信监管的融合,在科学界定主导运营商之后,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

  游五洋:由于主导运营商具有滥用市场权利的潜力,应当对其采取适当的事前措施。所谓“适当”,按照欧盟的说法就是“比例适当”。这要求对主导运营商施加的管制应该是和其市场地位相当的,针对其能够行使市场权力的方面进行管制,消除其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值得注意,对主导运营商施加的管制措施区别于以往的不对称管制,就是要求不要通过扭曲管制政策来扶持新进入者,比如资费和互联互通政策。那么在网络竞争情况下(由于网络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性),对新运营商扶持的最好办法是直接对市场份额进行限制,而不是扭曲其他市场信号。比如,韩国对移动运营市场的管制,就是限制主导运营商SK的市场份额,按照现在的预期。

  在我国未来的3G市场上,将出现至少4家移动运营商,那时候移动运营商的主导力量会更加显现出来,限制市场份额的办法是促进有效竞争的最直接办法。在几家公司市场份额均等的情况下,有效竞争在能出现。就像英国的移动零售市场,四家运营商都是大约25%的份额。

  记者:对于电信管制政策,一方面要求放松专门电信管制,另一方面又要保证电信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性,如何在二者之间达到平衡?对此,国外有哪些先进的经验可供借鉴?

  游五洋:我们知道,由于电信网络需要巨大的固定资本投入,带来了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性。这样的产业特征决定了电信业无论如何放开竞争,最终都是一种垄断竞争,或者寡头垄断竞争的市场格局。那么,在这样一种市场结构下,少数几家大公司通常有很大的市场主导权,它们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起来提高价格或限制产量。另外就是滥用市场主导权,打击中小竞争者,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和总体产业发展。

  因此,如何在放松专门电信管制的情况下,保证电信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性,是全球管制者面临的一个新的问题。欧盟2002年新的管制框架的确立和SMP的提出指明了管制的方向,即未来的电信管制越来越效法一般竞争法原则,同时又承认特殊行业管制的必要性。

  管制框架应当使管制者更加贴近不同的市场,更详细了解市场在竞争环境下的多样性,从而采取正确的干预措施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从法律体系上来讲,我国目前还没有《反垄断法》,已经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局限在微观经济层次。在执法上,工商部门具有执行竞争监管的职责,但也局限在微观层面,而且权力有限。

  《电信条例》的出台实际上赋予电信监管机构在电信领域的竞争监管权力,但是实际监管的层次和水平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估和执法程序。比如,在主导运营商的定义上,还沿袭过去对原有垄断运营商的定义,过于笼统。实际上目前的中国电信市场,竞争的初步形成,新业务、新技术的层出不穷,电信市场竞争已经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对电信市场的竞争性监管也要适应这种趋势。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