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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资料秘密之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19:48 通信产业报

  -本报记者 郎晓黎

  捍卫号码的署名权

  某年9月21日,用户甲在向某电信运营商(以下称为乙)购买手机SIM卡时留下了一个身份证复印件。

  过了几天,甲去乙的营业厅办理业务时,发现自己的户头上突然多了三个手机号。而乙的营业厅业务员通过查询,其查询的结果显示:三个手机号码的户主的的确确是用户甲,无论身份证号码还是地址都非常相符。用户甲无奈之下,将这三个手机号码办理了停机。

  11月11日,甲到乙的营业厅交费时,发现那三个停机的手机号码已经易主了。

  用户甲十分不解,按照运营商乙的规程,手机号过户是需要原户主和过户方持各自身份证到营业厅现场办理的,过户要留下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还要有过户单双方保留。可作为户主的用户甲却什么都不知道,那3个号就不明不白地转走了。

  专家观点:

  这显然是运营商的相关职员又一起不按照规章办理业务的例子,其中,不排除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的可能性。

  针对本案例的情况,北京邮电大学娄耀雄教授指出,运营商乙此举侵害了用户甲的姓名权,用户甲完全可以提起侵犯姓名权的侵权之诉,要求运营商赔偿。电话号码属于隐私权范围。娄耀雄指出,从本质上讲,电话号码属于用户的保密信息,其反映了用户通讯工具唯一具有的必要且充分的接入条件。该信息权利属于用户的财产权力范围。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信息权利法,目前只能通过隐私权来保护该信息权利。

  但广东律师协会

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蔡海宁却认为,用户不宜主张赔偿。蔡海宁指出,这个案例中,运营商乙的工作人员显然是没有按规章办事的,但是对用户而言,一方面,经济上没有产生损失;另一方面,用户很难举证,所以用户不宜主张赔偿。娄耀雄还认为,这三个冒用其身份证的电信合同无效,合同形成的主要条件在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本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甲完全不知晓,也没有授权办理该业务。所以用户无须担心,虽然不易主张赔偿,由于这些合同是无效合同,对用户来说不会产生经济上的损失。

  但是,名字也是用户的所有物,如何杜绝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是关键。娄耀雄指出,产生这一不规范过程的根本原因是:运营商盲目追求入网率,入网的客户越多,经办人员的奖金越多。因此,改变“唯入网率”的绩效考核体制是杜绝出现此问题的根本方法。

  通话内容“外露”?

  某日,用户丙在外出途中接连收到妻子打来的电话,催促他回来后一定先到她办公室。用户丙说,“第六感觉告诉我,可能发生了什么事。”

  果然,丙一到妻子的办公室,便遭到妻子的质问,××电话是哪儿的?并神秘地拿出一张软盘放进电脑,打开一看,全是丙的通话记录。

  妻子说:“我已经分析了你的通话记录,经筛选,我觉得这个电话有问题。”用户丙强压怒火,当着妻子的面,拨通了那个电话,对方告知是报社印刷厂的。因工作关系,与丙联系比较频繁,这成为被怀疑的理由。

  “这张软盘从哪来的”,丙想问个究竟,妻子透露是其运营商(以下称为丁)的朋友帮忙弄到的。

  专家观点:

  运营商滥用用户的信息,在通信隐私上,用户的反应却远远超过姓名权的维护。

  蔡海宁指出,根据宪法规定,通信内容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之中。只有法院办案的情况才有可能通过一定的程序查询通信内容和通信记录,此外,运营商通过任何途经透露用户的通信内容和通信记录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在本案例,显然是运营商丁管理不严,其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的问题。

  一般意义而言,电信运营商应当对用户的通信资料和内容保密,其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出现了问题后,运营商也难脱其咎。娄耀雄指出,这是工作人员利用运营商的管理漏洞进行的与职务相关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但由于运行商给其提供了实施不法行为的机会,以及运营商的管理机制本身存在漏洞,因此,从法律上讲,该职务相关行为应由单位承担责任。蔡海宁也认为,运营商丁可以根据内部纪律追究具体负责人的内部责任,但并不违反运营商丁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向用户提供相应的赔偿。

  另外,娄耀雄还指出,由于我国至今为止,没有建立起信息权法,从而导致客户的电话号码信息被出售,而在追究信息出售人的责任时又无法可依,只能勉强归结为隐私权范围来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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