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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避免国家标准被企业标准俘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 16:1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湛 卢

  北京手机资费最近再次成为一场争论的焦点。北京电信市场一向有“资费坚冰”之称,因为全国其他各地的电信资费早已一降再降,唯有北京市场岿然不动,因此也每每成为媒体和公众批判的对象。中国民间舆论,特别是各种网站,几乎是一边倒地强烈要求降低价格。有电信专家就直言,此次资费下降,实际上并未触及固有的定价体系,等等。

  目前这场争论不禁使人想起美国1934年电信法建立的联邦通讯委员会(FCC),联邦通讯委员会享有巨大权力,有权审查批准电信资费、电信设施、电信服务以及各公司之间的互联互通。天若假年,一直垄断美国电信市场的贝尔公司总经理西奥多·韦尔一定会对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诞生大加赞赏。事实上,这位总经理非常讨厌电话市场的竞争,而异常欢迎政府进行规管。他认为,在电话这样的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是一种浪费,应该采取私营公司加政府规管的方式向美国公众提供服务。

  西奥多·韦尔的这种设想也正是美国对电报、无线电、电话和互联网产业的公共政策,美国政府决心不进入这些产业,甚至把它们作为自然

垄断行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业处于无法无天的绝对自由竞争状态,恰恰相反,正是由于竞争者越来越多,行业资费越来越低,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巨头们才希望由国家进行规管。这样一来,便可以设置市场准入的许可和服务资费的限额,这些规管措施实际上被巨头们视为限制竞争者继续进入的屏障。公共政策当然不甘于就范于公司策略,联邦通讯委员会最终成为反垄断的中坚力量,原因也正在于此。

  与美国不同的是,在欧洲,政府一开始就建立起国家垄断,像管理

邮政服务那样,管理电报、无线电、电话等等新技术产业。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电信市场的情况与欧洲更为相似。然而,不管这些行业发展的起点如何,今天,在美国,在欧盟,反垄断法都适用于这些行业,而反垄断法律规则执行的主体,非政府莫属。

  1993年以73岁高龄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道格拉斯·诺斯坚持认为,没有国家,市场不可能繁荣。也就是说,当在反垄断法律规则的支持和保护下,仍然无法实现竞争时,政府就有必要直接规管价格、质量、服务、准入和互联互通,电信市场就处在这样一个规管境地当中。因此,与一般流行的观念不同的是,电信资费应该是以政府核准为前提的市场定价,而非完全自主的市场定价。当然,政府的角色是反垄断法律规则的推行者,所核准的价格应该是首先符合民众利益的有效低价或者最高限价,而非巨头公司的垄断定价。

  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政府应努力促进垄断市场向竞争市场转变。要求运营商提供话费清单、入网合同废除六大“霸王条款”,都可说是朝向这个转变的有益尝试。但很多迹象表明,北京电信市场的垄断力量仍然无法被竞争的压力遏制。在

手机资费标准上,也许最要紧不是努力解除政府管制、彻底市场定价,而是避免国家标准被企业标准俘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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