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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令电信央企做好准备 走出去法律先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09:44 通信产业报

  记者 许婷

  “这件事对我触动很大。”4月28日下午,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一开始,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举出了中航油陈久霖的例子。他表示,造成中航油事件很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他还着重强调,“相关责任人一定要追究责任。”据悉,中航油事件将成为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后处理的第一例。

  面对包括中国网通总经理张春江、中国联通总裁尚冰、中国铁通总经理张永平在内的400多位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法规负责人,李荣融强调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重视法律风险,“到目前为止,中央境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已经达到693户,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6299亿元,海外上市公司,海外的子企业、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命必须慎重。”

  外表温顺的巨蟒

  “光着身子的小孩坐在狭窄的水盆里,正在洗刷巨蟒,孩子专注的神情和‘温顺’的巨蟒形成一幅诡异的图象”。国资委

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在介绍国外知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验时,再次提及了这幅名为“了解风险是关键”的图片。他的意思是,很多风险其实都是外表温顺的巨蟒。

  “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依法加强对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的管理,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摆在中央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李荣融再三强调,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国有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现实需要。

  李荣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跨境经营带来的法律风险,国资委起草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最早将于6月出台,其中将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参与经营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职责任。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认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特点在于能够并且应该进入企业最高决策层,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从源头上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从而改变企业长期以来法律顾问“哪里有官司哪里上”的工作模式。

  “过去我们的企业高管们出访或者与外商谈判时,基本不会考虑到法律顾问的参与,后来发现人家大多带着法律事务人员参与谈判,才逐渐意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性。”某运营商内部高层人士对记者说。

  该人士还表示,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因而容易引发涉外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

  “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级是和国企生存的国内环境相适应的,一旦走向国际市场,其遭遇的法律风险将会随之攀升。”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北京代表处执行合伙人吕立山律师认为,在单一计划经济环境下,企业的法律风险几乎为零,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越高,法律风险也将随之攀升。

  对此,黄淑和明确表示,中央企业要“走出去”,先要法律走出去,否则就要吃大亏。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风险防范不得不为

  据国资委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国资委成立三年来,收到中央企业请求调处的重大纠纷案件221件,涉及中央企业110多家,直接涉案标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张德霖表示,从涉案企业看,80%发生在二级以下子企业,有的甚至发生在四、五级子企业,充分暴露出一些中央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结构不合理,资产配置链条过长,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

  据张德霖介绍,目前从涉案的标额看,许多案值往往很大,有些案件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就可能毁于一案,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张德霖指出,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的案件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但核心问题是: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须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李荣融对此的解释是,目前涉及国有资产监管重点领域的立法还需加快研究论证,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理念还未完全确立,崇尚法治和追求创新的企业文化氛围尚未真正形成。法律风险防范还未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一些企业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严,个别企业盲目决策、草率投资、违规进入高风险领域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中央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工作进展不平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业化程度和水平亟待提高。

  电信央企任重道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正在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参与世界竞争的电信央企已经做好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准备。

  按照国资委的统一要求,电信央企在企业改制重组中力争把好法律关,做到法律工作参与决策论证、制度安排、程序设计、方案审核和文件把关的全过程,依法界定和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的缺失而给企业带来的隐患。

  据知情人士介绍,目前实现海外上市的四大运营商已经相继对法律环境变化以及对经营管理的影响作用作了系统的风险评估。从运营企业有意向达成的海外合作来看,国际化经营涉及了诸多法律问题,这些业务意向多数位于发展中国家,政局变数大,法律稳定性差,法律风险更大。而对于境外上市公司而言,来自境外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关注和监督较多,依法运作的要求更高。

  有专家指出,法律风险以可能导致法律责任为主要特征,分布广泛,但主要集中在交易、权属和监管领域。对于电信央企而言,在注重提高全员防控法律风险的同时,重点要在容易引起法律责任的关键领域加强防控机制建设。

  按照国资委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力争成为跨国企业集团的快速推进,电信央企防范法律风险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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