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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星空引发侵权 运营商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16:49 通信世界

  本刊记者 鲁义轩

  江苏电信互联星空网站的电视剧内容涉嫌侵权被香港TVB起诉,日前,东方早报的这一则消息再度引发了业界对互联网内容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报道称,香港TVB以江苏电信的互联星空网站未经其允许、未支付报酬而播放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归TVB的电视剧《金枝欲孽》,从而侵犯TVB知识产权为由,将江苏电信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10万元

  对此事件,香港TVB态度明确,称自己依法享有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被内地网站以盈利为目的而侵权利用,要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而与此同时,江苏电信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正面回应记者的询问,称江苏电信互联星空网站上的内容由SP提供,香港TVB“起诉对象有误”,而且TVB没有正确理解互联星空业务的服务流程和业务模式,起诉流程也不符合《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规定。

  运营商称“平台不该为内容背黑锅”

  互联星空是中国电信全国统一的应用业务品牌。在中国电信互联星空网站及旗下各省级互联星空网站上,都可以在首页下方看到一则免责声明:本(栏目、频道等)内容由SP提供,中国电信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健康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欢迎大家对侵犯版权等不合法和不健康的内容进行监督和举报。

  对这个声明,江苏电信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解释说:“电信运营企业这几年一直面临着SP网站上内容侵权等问题的困扰,尽管在涉嫌内容侵权的网站上属有‘互联星空’字样,但内容都是SP负责开发并提供的。电信企业主要责任是提供并维护网络传输平台,目前国内的SP数量有几千家,与运营商合作的方式之一就是把内容放在运营商提供的网络平台上供用户选择和使用,其提供的内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应该由SP承担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运营企业可以完全免责?”对于记者的这个问题,该负责人补充说:“当然,与SP、CP等企业进行合作之前,运营企业都会事先进行审核SP资格、审核其提供的内容等一系列相关程序,才与符合手续规定的SP以及CP签订合作协议。但是由于SP在网络上提供的各种内容需要不断更新,可能会难以避免地发生SP在网络平台上提供了侵犯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内容,而运营企业无法花费大量精力实时地进行监督的情况。”

  据悉,与江苏电信在互联星空业务上合作的SP目前有几十家,这些SP提供的内容页面上也会附上江苏互联星空的标志,所以在这些网站上发生的内容侵权问题,江苏电信表示“不涉及电信企业是否侵权,只涉及SP是否侵权。就像在搜索引擎上搜索到一些非法的内容,而并不表示提供搜索服务的服务商负有责任,内容与平台提供者无关。”

  从百度侵权案反观类似纠纷

  事实上,运营商、SP和唱片公司、影视公司对于互联网内容侵权归责于哪一方的争议一直没有间断过。

  去年,刚上市不久的百度公司遭到7家唱片公司的起诉,包括著名的环球唱片和华纳唱片在内的这7家公司称百度网站从事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其中137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7家唱片公司所有,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67万元。尽管百度一再解释称自己是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服务系统对搜索结果自动生成链接列表,并没有对任何被链接网站内容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和控制,并且按照技术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全面、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供用户查询和使用,并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但法院一审裁决的结果是百度败诉。

  在内容侵权一事上,江苏电信的观点与百度公司的观点相近,江苏电信认为香港TVB起诉江苏电信,首先是没有正确理解互联星空的运营模式和业务模式,其次,按照相关规定,香港TVB作为著作权人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江苏电信)提出侵权警告或索要注册资料时,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提供相应资料,一是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二是著作权权属证明,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创作原稿等证据材料;三是侵权情况证明,包括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时间、所在网络传播位置等;四是著作权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许诺。如果香港TVB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江苏电信作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就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做出所载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和移除处理。

  江苏电信认为,香港TVB跳过这些流程直接对其起诉是“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如果江苏电信事先接到香港TVB的证明材料并对互联星空上涉嫌侵权的内容及时采取移除措施,就可以避免关于版权和网络传播权的纠纷。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网络链接发生的纠纷中,根据链接行为人的链接方式、主观过错及链接的客观后果等因素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以确定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以上分析的原则看,如果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事前不知侵权网站的侵权内容时,不对侵权行为负连带法律责任,这是由于在网络上传播信息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快捷性的特点,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所链接的所有信息内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做不到对链接内容逐一进行事前审查;如果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事后得知侵权情况没有及时移除和制止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负相应连带法律责任。

  网络内容服务模式的再思考

  运营商已经不再满足于仅仅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它们希望获得更多的增值服务营收,所以与增值服务商合作,在网络平台上越来越多地纳入了CP、SP开发并提供运营的互联网内容。互联网内容侵权案的一再发生,也引发了中国互联网产业对增值服务运营模式、业务模式如何再完善的思考。

  去年5月30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一定程度上为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而另一方面,互联网的传播特点诱使越来越多的网站大量摘录他人现成的资料以提高更新速度和降低成本,使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纠纷以比法规出台更快的速度涌现出来。

  很多运营企业已经意识到,互联网行业、移动通信行业发展中涉及到很多类似的内容知识产权问题,相应的制度完善也是运营企业实现转型的一部分。运营企业目前已经具有了一套法律程序来检验SP内容的合法性,但是对于SP通过多种网络渠道提供的内容是否都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目前行业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判断力不足。

  法律专家呼吁,既然需要与大量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包括网站经营者)合作,大力开拓增值业务市场,电信运营商就更应采取有力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运营商在对外业务活动中与SP、CP合作时,要对信息内容提供方资质、信息内容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加大对业务内容的事先审查力度,认真分析审查合作业务的法律风险与市场盈利能力,建立与版权所有人合作的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好合作中的版权问题。

  据悉,今年我国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同时正在考虑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这两个条约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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