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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网间结算”调控电信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17:26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电信市场运行机制,使各运营商都按照国家、政府的要求进行有效、有序的竞争,避免目前电信市场上恶性价格战、网间互联互通不畅等无序竞争行为,除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之外,能否找出一种与汇率、利率、税收等类似的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呢?

  这种经济手段是存在的,它就是网间结算。网间结算价格过低是目前电信市场恶性
价格战和互联互通不畅的经济根源。目前每分钟0.06元的网间结算价格(不论传统通话还是IP通话)是1999年制定的,当时移动通信、IP通信都还处于萌芽、起步期,此价格更多地反映了国家对移动通信、IP通信的政策性倾斜,由于当时的固定运营商还相当强大,故固网运营商对此价格还没有过多的不良反应,而随着移动通信、IP通信的高速发展和对固话传统业务的分流,主导固话运营商对此结算价格的反应日益强烈,某些运营商就采取在网间设置互联障碍的办法,维护其自身利益。设置网间互联故障的,主要是主导运营商,因为过低的网间结算价格使其利益受损;实施价格战的主要是新进入运营商,因为过低的网间结算价格使其有较大的降价空间。目前电信市场上的两大顽症——恶性价格战和网间互联互通不畅,究其原因,都是由于网间结算价格过低造成的。

  比如IP长话,国家规定的传统长话价格为0.70元/分钟,IP长话为0.30元/分钟,即便加上每分钟加收的市话费(前3分钟0.2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IP长话的总价格也不过在0.36元/分钟(0.30+0.20/3)至0.40元/分钟(0.30+0.10)之间,仅为传统长话的51%~57%,已经便宜了许多,而实际上市场上的IP卡销售价格只为国家规定IP价格的25%左右,即0.30×25%=0.07元左右。每分钟IP长话主导运营商直接损失0.70元,通过网间结算(或加收的市话费)能够得到的间接补偿仅为0.06元~0.10元之间,仅为其损失总额的10%,主导运营商还要承担庞大的基础网络的维护工作。很难设想主导运营商不会对这种过低的网间结算价格产生不满,于是,通过在网间互联互通上制造故障,限制IP业务的发展也就不足为奇了。

  恶性价格战的另一个因素是移动通信资费价格逐渐逼近甚至低于固定电话,在

信息产业部下发的治理恶性价格战的文件中,移动通信资费不准低于固定电话资费是其重点治理的方面之一,但由于目前较低的结算价格,使移动通信资费越降越低,个别地方已经实现了大面积、整个城市的单向收费,有的地方移动通信资费已经降到0.10元/分钟甚至更低。

  笔者以为,网间结算价格的调整也许没必要过分地拘泥于所谓的建设成本测算,也没必要过分地拘泥于国外的模式和征求运营商意见,其理由是:1.由于电信技术的发展、产品更新换代的加速,同一电信产品,如交换机,5年前的价格同今天可能已经有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变化,简单地靠财务账面成本计算可能永远说不清楚。

  2.同国外电信运营商都是私有资本不同,中国的电信运营商都是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企业,其投资主体都是国家,也许没有必要过多地拘泥于哪个运营商资本投入的多少。

  3.结算价格更多地应反映国家对某项业务发展的政策倾斜度。

  4.如果能够把网间结算价格定位于国家对电信产业政策的反映,主要反映的是国家的保护、扶持还是限制某一种电信业务的经济杠杆,也就没有必要过多地因运营商的意见不统一而不作决断。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几大电信运营商都是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现实,对网间结算价格的调整或许国家只要重点考虑一个因素,即国家现阶段对电信行业的发展政策,或者换一个说法,把网间结算价格当作电信市场的国家税收政策杠杆来使用。比如,以现行网间结算价格为基础,调高结算价格,是对固话运营商的保护和扶持、对移动运营商的限制;是对基础运营商的保护和扶持、对IP运营商的限制。上调的幅度越大,保护、支持或限制的力度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如果说,在前几年由于移动通信的弱势地位,国家应该通过网间结算对移动通信给予适度倾斜以支持它的发展,那么今天,由于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移动通信取代固定电话已经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和技术发展趋势,而且,移动通信已经由2003年前的居第二位的运营商超过固话(不论是用户数量还是收入规模),跃升为行业老大,今天电信市场的现实同当年制定结算价格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国家完全应该通过适度调高网间结算价格对固网运营商给予一定的倾斜,从而延缓固话衰亡的过程,给予固网运营商转型、调整的机会。就IP运营商和基础运营商而言,由于IP运营商的业务发展是对基础运营商传统业务的蚕食和分流,且国家已经认为在IP长话上的竞争已经过度而变成了恶性价格战,因此国家的政策似乎应该适度调高IP长话结算价格,减小IP运营商降价的空间,对基础运营商的利益给予足够的保护。基础运营商看到IP业务对自身的利益有了适度的补偿,也就不会继续铤而走险地置国家要求于不顾,用设置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的方法来维护自身利益了。

  总之,充分认识到网间结算价格的调整对电信市场的发展、对电信市场运行秩序的调节作用,自觉地利用这种经济调节方法,使其反映国家、政府真实的发展指导意向,对于电信市场的理性发展和有序竞争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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