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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涛:结算可否破解企业运营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17:24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价格管制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在市场经济中,经济的运行是由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的。很多经济学家都反对价格管制,因为价格管制往往会导致供求失衡,但之所以还要进行管制,一方面是因为市场存在失灵的时候,另一方面是政治方面的原因。与价格上限管制恰好相反的是价格下限管制。目前,不少国家都有最低工资立法,这是价格下限管制的一个例子。同时,在各个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中,都对掠夺性定价有严格的限制,即严格禁止价格倾销行为,这也是价格下限管制的一个表现。

  提到价格下限管制,不能不提到如今电信市场上此起彼伏的恶性价格战。所谓恶性价格战,简单地说,就是以很低甚至接近于零的价格进行竞争。为什么会产生恶性价格战?经济学认为,固定成本以及沉没成本不是决策参考的因素,只有边际成本(在电信业中指的主要是流量敏感成本)才能作为商业决策的依据。众所周知,电信业是一种典型的网络产业,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如果纯粹从成本角度讲,只要价格不低于边际成本就不能算掠夺性定价,或者说,只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就是一个理性的决策,站在企业自身角度考虑就是合理的。因此,在电信产业中,只进行价格上限管制而不进行价格下限管制似乎是正确的。虽然国外也存在比较激烈的价格战,但我们在国外电信管制实践中,较少找到价格下限管制的案例,可能就是这个原因。有人据此认为,我国实行价格下限管制没有必要。但仔细分析一下国内外电信企业,就会发现差别,而这个差别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国内外电信企业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产权结构,中国的电信企业国有产权仍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而国外众多电信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国家股权比例已经大幅缩小,有的已经不处于控股地位。对于国内电信企业而言,虽然说有国资委在考核,但考核的方式与力度与国外纯粹的市场考核是不能相比的,特别是国内电信企业根本就没有退出机制,经营不善最多是进行重组,而在国外,如果经营不善,其结果只能是被收购或破产,市场力的约束使国外电信运营商非理性的价格战较少发生。同时,国内电信企业股权过于集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决策的效率,却不利于科学决策、分散决策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当初电信业南北分拆之后,两大固网运营商就不应该相互进入。这方面,美国贝尔公司做得就比较好。1984年,AT&T正式拆分。经过重组成立了7个地方小贝尔公司,同进入对方市场展开同质竞争相比,本地贝尔公司更愿意联合或者收购,从而守住自己的阵地,而不是强占对方的领地,彼此进入的后果肯定是恶性价格战。可以说,从南北电信业相互进入那天起,国内恶性价格战就注定要发生。从短期看,恶性价格战可能会对消费者有利,但必须看到的是,消费者所获得的收益是以巨大的社会成本为代价的,而这部分社会成本用户一般是不会感受到的。恶性价格战不仅对企业本身有杀伤力,而且会导致国有资产加速贬值,破坏整个市场良性发展的机理。因此,必须对恶性价格战进行管制。

  价格上限管制一般是以一揽子业务的平均价格为管制目标的,由企业自主调节价格从而达到企业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统一,价格上限管制的激励方向是企业降低成本。具体到我国电信业而言,首先,价格上限管制是以单个业务资费为管制目标的,与国际主流不符;其次,标准资费已经名存实亡,以资费标准为上限,对企业并没有真正形成价格约束;最后,上限管制的激励方向并不是企业成本,而是防止企业获得过多利润。

  在当前电信分业经营的格局下,价格上限管制并不是竞争比较充分格局下的上限管制,而是垄断向竞争过渡情形下的管制。作为固定运营企业,由于移动分流的大势所趋,为了实现预算收入,必须努力降低成本,没有主动降价的可能。作为移动运营企业,由于目前其整体利润率远远高出固定企业,且移动资费较高,移动企业无论是为了应付现实的市场竞争,还是为了释放未来经营风险,都存在下调移动资费的动力与可能性。同时,为了协调固定网和移动网的发展,必须使固定资费和移动资费保持一定的价差空间。因此,如果可以对移动资费实行严格的下限管制,倒是可以平衡一下各方关系。但这显然受到社会的强大压力,行不通。这样看来,似乎只有通过结算来破解此难题。可以考虑对一些明显资费较高的业务,如漫游资费,实行有约束力的价格上限管制,对于其它基础业务,在考虑技术进步与物价水平的前提下,有步骤地降低资费,同时,通过提高网间结算价加大对固定网络的转移支付,解决固网的生存问题。当然,这些都是权宜之计,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经营与管制的问题,必须早日实现全业务运营,优化企业股权结构,真正建立起有效竞争的电信业格局,使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

  (林涛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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