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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刀马:再发短信黄段子就要吃不了兜着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11:03 ChinaByte

  作者: 小刀马

  黄段子,荤段子是人们常常遇到的一种情形,酒桌上的一种“粗”文化被演绎后就成为短信时代的一种拇指文化,当然是被许多人,尤其是许多女性深恶痛绝的“色”文化。为什么偏偏要加上女性呢,实在是因为这种黄段子的流行和泛滥主要是针对女性朋友的,因此这种文化不可避免地被女性朋友所厌恶,多数被披露的也是女性朋友的揭示,很少听说哪
个男性对黄段子要诉诸于法律云云……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明。按照新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将可被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的,可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在黄段子之上还有更严重的,那就是偷拍偷窥等等,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的各种偷拍也是如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正好刚看了篇南方周末的文章,《“帕帕垃圾”来了》(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60302/xw/zmxwzt/200603020019.asp),讲的是中国的狗仔队的成长故事,而他们的职业和兴趣就是偷拍名人的各种隐私。在新的治安管理条理下,狗仔队还有存在的空间吗?中国的狗仔队时间并不长,其实他们的生存空间很多是建立在香港娱乐媒体的需求下,毕竟很多内容是在国内的媒体无法披露的。在新的治安管理条理下,如何界定什么是隐私?名人的隐私又涵盖哪些内容呢?随着新的治安管理条理的出台,是不是各种纠纷和法律诉求将直线上升呢?狗仔的存在就是为了挖的别人不知道的内幕,隐私,尤其是名人的,不过现在的法律对他们的限制无疑是大大的加强了。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孝正的一句话颇值得玩味:“明星之所以对狗仔们如此回避,说白了,在于他们没有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公众人物身份。”明星的身份就决定了其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无隐私。至于说百姓产生此种“偷窥”心理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对明星隐私的窥视,与人类本性中的窥私欲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老百姓有知道公众人物基本情况的权利,也就是知情权。明星成为公众人物,与其具备一定的公信力密切相关,而老百姓则应该参与到其公信力的建立过程中。

  从社会学角度而言,周孝正认为,“娱乐记者是一个社会的必需。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

和谐社会,广大人民应该能够得到他们想要的信息。娱记是记者的一种。他们一定要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让广大国民知道想知道的事情,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取舍。低俗的问题,阴暗心理的问题,是教育的问题,是教化的问题,绝不是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就能解决的问题,绝不是保护了明星的隐私,保护了明星的丑闻就能解决的问题。好明星没有必要对娱记们持逃避态度。因为,对记者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对公民的态度。”

  周孝正认为,狗仔队也是娱乐记者的一种,只不过狗仔队更善于拍照,穷追不舍。只要不进入到明星的私人领域,不触犯法律,他的工作就该得到认可。一旦谁成为公众人物,不管是明星也好,高官也罢,其隐私就得为公众的知情权让步。私事隐私一旦涉及公共利益就应当成为透明的政治内容,公开的新闻报道,历史真实记录的一部分。公信是不可亵渎的。亵渎就要付出代价。保护隐私不能成为保护公众人物的丑闻。知情同意的前提是知情权,即信息一定要对称。

  当然,笔者并不是反对新的治安管理条理的处罚规定,只是觉得一些情况确实是不好界定的。无论怎样,以后谁敢再给你发黄段子,他可要吃不了兜着走了,只要你愿意,告他丫的。那些用手机偷拍的,你也可以毫不留情地告他们,只要你愿意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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