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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息扰人将被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10:12 天津日报

  案例: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2006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某开始交往。2006年5月,单某以感情不和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所致,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为给予了罚款处罚。

  评析:本案赵某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通讯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播越来越便捷。但是,少数违法人员利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给他人传送淫秽、侮辱、恐吓等骚扰信息,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为了惩治这种行为,保护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而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必须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如果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种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赵荣君 通讯员 公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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