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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飞华上市猝停 大股东涉嫌滥用表决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14:26 《法人》杂志

  一家自设立之初就孜孜谋求上市的股份公司,在距离目标仅数步之遥时,其大股东国家电网公司却突然决定中止上市,引起了其他股东的质疑和抗议。控股股东究竟是出于何种缘由,才会作出这样的决定呢?

  ◎文/本刊特约记者 陈晓芳

  2005年11月28日,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飞华”)的两家股东博纳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德”)和龙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电集团”)意外地收到来自中电飞华公司董事会的一份通知。通知称,根据公司另外两家股东国电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电通中心”)和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通网络”)的提议,公司将于12月中旬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进行股权重组以及中止上市等议题,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对于这一突如其来的通知,博纳德和龙电集团颇为惊讶。作为目前国际上最大的PLC(电力线通信)运营商,在股东收到通知时,中电飞华已基本完成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申请工作,即将进入聆讯程序,计划于2005年底发行上市。据其保荐人新鸿基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预计,在中电飞华总股本1拆10后,发行价为每股1.0至1.3港元,募集资金可达4亿至5亿港币。新鸿基曾表示,如果中电飞华上市进展顺利,预测其将成为2005年度香港创业板集资额最多的公司,成为香港创业板市场上的亮点。

  但如果中止上市,以上美好想象将无缘成为现实。博纳德和龙电集团显然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然而多次的书面沟通没能改变电通中心和国电通的决定。2005年11月29日,在中电飞华股东大会尚未召开的情况下,电通中心在中电飞华中层干部会上宣布中止上市并计划以净资产为定价基础清退博纳德、龙电集团股份。2006年1月6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向各股东发出通知,定于2006年2月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进行股权重组,中止上市议题。1月7日,中电飞华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相关公告。2006年1月9日,电通中心单独约见中电飞华保荐人新鸿基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单方面宣布中止中电飞华上市,并与新鸿基协商赔偿事宜。

  既然上市进展顺利,前景良好,控股股东为什么会提出中止上市呢?电通中心对博纳德称,中止上市并与中小股东进行股权清理谈判,是其母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的决定。实际上,自2005年11月16日国家电网公司向电通中心及中电飞华传达其关于中止中电飞华上市的决议时起,中电飞华已经停止了有关上市工作。

  此外,在博纳德和龙电集团得悉大股东拟放弃上市之前,国内一家财经媒体就已透露了有关消息。报道还详细披露了中电飞华此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而这些资料,本应在中电飞华正式获得香港联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批准后,在对投资者公开的《招股章程》中披露。报道中提及的公司及股东于上市后计划进行的资产收购方案,也没有在向联交所申报的《招股章程》中出现过。在目前向联交所申报阶段,属于信息披露的“静默期”。

  中电飞华上市进程

  中电飞华的前身为北京市飞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7日在北京注册成立。2003年经国资委批准,该公司整体变更为中电飞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信息化网络系统建设、电力线通信试运营、因特网接入(包括电力线宽带接入)与增值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其拥有国家电力系统强大的电信网络资源,并拥有信息产业部发放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证,一度被称为有望实现“四网合一”(电信、广电、互联网和电力线网)的电信增值业务运营商。

  公司的股东由电通中心、国电通网络、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财”)、博纳德、龙电集团五方组成。其中,电通中心直接持股5%,国电通网络持股47.31%,中国电财持股15%,博纳德持股27.69%,龙电集团持股5%。国家电网公司通过全资拥有电通中心、同时绝对控股国电通网络和中国电财、并部分持有龙电集团的股权,成为了中电飞华的实际控制人。国家电网公司旗下企业持股比例共计67.31%,博纳德和龙电集团持股比例共计32.69%。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主任兼电通中心主任张志厚担任中电飞华董事长。

  其实早在2001年国电通信中心投资入股并控股中电飞华后,中心主任张志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国电通信中心控股能加快中电飞华的上市进程,通过把公司规模做大,业绩做好,促其上市。之后,中电飞华就一直朝着上市这一目标前行。2002年4月,5家发起人股东在共同签署设立中电飞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中,明确约定中电飞华股份公司设立后将赴香港创业板上市。2003年9月在公司设立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了赴香港上市的决议。作为中电飞华的实际控制人,国家电网公司在2003年9月和11月给电通中心的几次批复中,均要求电通中心督促中电飞华做好上市准备工作以便及早上市发行。在先后获得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复后,中电飞华于2005年7月向香港联交所递送了上市申请。2005年8月初,电通中心在向国家电网公司汇报上市工作情况时还表示,电通中心一直将中电飞华上市列为重点工作,突出解决上市所需的文件准备等有关问题,确保中电飞华按时实现上市。

  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石激起千层浪。中电飞华控股股东叫停上市的决定,不仅遭到了博纳德、龙电集团等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中电飞华还因此先后收到了香港联交所的质询函和保荐人新鸿基的书面意见。

  中电飞华股东之一龙电集团是一家民营资本占控股地位,主要经营电力生产、电厂维修等的公司。他们认为,继续中电飞华上市工作是保证各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方案。但如果控股股东执意中止上市,那么必须承担由此给中电飞华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应该承担中电飞华在上市过程中已经支付的一切费用,并以中电飞华公开发行的招股价格为标准对其他股东进行补偿。而另一股东博纳德则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民营风险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其运作机制是寻找好的项目投资——项目企业股改上市——投资退出。此次中电飞华控股股东突然单方叫停上市计划,自然遭到了博纳德的强烈反对。在致国电通网络和电通中心的回复中,博纳德明确表示看好中电飞华的发展,尚无转让中电飞华股权的计划,并要求中电飞华各股东遵守上市承诺,继续上市进程。

  2005年11月底,中电飞华收到香港联交所质询函,对中电飞华仍未提交联交所11月18日问题答复材料进行催问,要求保荐人提交新的聆讯时间表。同时对中电飞华在上市前静默期内,有媒体报道中电飞华上市情况提出质询,要求公司和股东对信息泄露一事作出解释。

  2005年12月23日,保荐人新鸿基致函中电飞华董事会,分析了中止上市的风险和后果,表示目前正是中电飞华上市的良好时机,希望公司及股东继续上市进程。新鸿基警告说,由于中国国有大型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屡有违规表现,海外资本市场对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和决策的科学性已经有所质疑,中电飞华的上市工作已到了最关键的阶段,此时若中止上市,可能会对公司及其大股东国家电网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的信誉和未来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并且有违双方订立保荐人协议时的目标及初衷,使保荐人前期工作化为乌有,新鸿基将保留对中电飞华违反保荐人协议条款进行法律交涉的权利。此外,有关的上市信息提前在国内媒体上披露,有悖于香港联交所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不仅会伤害本次上市进程,亦会给监管机构及外界对公司及其股东的决策方式、遵守上市规则方面带来极为负面的印象,将有可能引致联交所的公开谴责和处罚。

  2006年1月16日,香港联交所再次致函中电飞华,称由于已超过六个月期限,若中电飞华希望激活上市申请,需重新提交修正后的聆讯时间表。

  控股股东为何单方叫停上市

  根据中电飞华向博纳德和龙电集团发出的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中止上市事宜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理顺公司业务发展与电力主业的关系,实现公司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记者仔细查阅了通知中提到的国务院2002年5号文件,对于调整重组国有电力资产,文中提到要“对现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所拥有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和‘三产’、多种经营企业进行调整重组。有关电力设计、修造、施工等辅助性业务单位,要与电网企业脱钩,进行公司化改造,进入市场。”仅从该文件内容来看,似乎很难得出中电飞华应中止上市的理由。

  作为2002年那场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按国有独资形式组建。在《财富》杂志2005年公布的

世界500强企业排名中,国家电网公司以712.9亿美元的营业收入排名第40位,在所有上榜的中国企业中仅次于中石化而列第二位。和其前身国家电力公司一样,国家电网公司对所有下属的电网公司在行政上实行集中、垂直的一体化管理。

  据记者了解,2005年11月2日,国家电网公司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文开展清理各类公司的专项工作。清理范围包括公司系统所属各级单位出资兴办的各类“公司”。 2005年11月16日,国家电网公司向电通中心及中电飞华传达了其关于中止中电飞华上市的决议。

  在博纳德和电通中心进行交涉的过程中,电通中心称,国家电网公司在中止中电飞华上市后,拟以净资产为定价基础收购博纳德及龙电集团所持有的中电飞华股权,以达到100%国有,不允许其他非国有股东继续持股。然而,国务院2002年5号文件的总体目标,却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据之前媒体披露的中电飞华资本运作计划方案,中电飞华明确表示其资本运作目标是“一方面要满足中电飞华业务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符合国家电网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通过资产注入产权重组方式,实现国家电网公司的绝对控股地位,把中电飞华打造成为国家电网公司的融资平台。”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已经间接控股中电飞华57.79%的权益,剩余权益中,博纳德共占27.69%,龙电集团则占4.9%,同时还有共同参与组建国电通网络和中国电财的部分非国家电网公司最终控股的地方电力企业。

  但是根据中电飞华的发行方案,中电飞华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境外公众将持有公司27.5%的股份,博纳德占20.77%,龙电集团占3.75%,而隶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的企业则总共控股47.98%(不包括龙电集团所属权益)。这样国家电网公司则没有实现绝对的控股。业界人士分析,此次中电飞华暂停上市计划,可能是国家电网公司欲提前绝对控股中电飞华的举措。

  不知是否因为推测到国家电网公司欲提前绝对控股中电飞华的打算,在中电飞华拟中止上市的消息传出后,新鸿基致函电通中心和国电通网络,表示中电飞华的股权调整完全可以通过走市场化的道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股东、公司、投资者共赢的局面。新鸿基建议,在中电飞华上市后,国家电网公司可通过上市后定向增发和带选择性的回购协议等方案摊薄中小股东,以“进一步强化对中电飞华的支持力度”。

  记者试图采访电通中心主任兼中电飞华董事长张志厚,但在电话里张志厚表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不希望谈及这些事情,一切均无可奉告。

  如何应对大股东滥用权力

  由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企业持有中电飞华超过2/3的股权,2006年2月8日股东大会关于中止上市决议的通过几无悬念,中电飞华上市之路很可能就此戛然而止。博纳德表示:“我们投资中电飞华5年以来就是期待它的上市。即使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强行通过中止上市决议,也绝非全体股东的合意,而是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等方利用控股优势形成的侵害中电飞华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赵旭东教授。赵教授认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本身及其他股东均负有诚信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对其诚信义务的违反。在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尤其表现在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滥用其表决权,作出有损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决议。比如,在公司上市手续均已基本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大股东仅以执行其上级政策为由提出中止上市的议案,不顾其他中小股东的反对,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行使其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而作出中止上市的决议,此时可考虑适用新公司法第20条,即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公司发起人协议中已经明确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上市,则所有发起人均应负有促成公司上市的义务,该大股东的上述中止行为已构成违约。至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须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合同法113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可预期利益。就上述中止上市的情形而言,一般认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中小股东上市后可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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