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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人:手机实名制不构成对通讯自由的挑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9:41 南方日报

  争论日久的手机实名制看来是真的如在弦之箭了。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昨天说,为整治手机犯罪及不良短信问题,2006年中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手机实名制(本报今日A01版报道)。与此同时我们知道,信产部正在起草《通信短信息管理办法》,将要求基础运营商对用户的有效身份进行登记,加强用户的实名制管理。

  现在看来,反对手机实名制者基本上出于两类原因,一是经营原因,二是个人隐私原因。前者不值一驳,后者则有必要进行探讨。

  不可否认,对手机用户实行实名制登记,将会给过去那些无须登记真实姓名即可使用手机的用户造成一定程度的麻烦,而让人最大的担心则是,用户个人的信息和隐私能否得到保护和尊重?这是个重要的问题,甚至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通讯自由问题。在我看来,其实,实名制本身并不构成对信息自由和通讯自由的挑战,只要管理得当,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众所周知,为了保障某类服务的顺利和高效,服务提供者通常都需要用户或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基本个人资料,以便于服务和管理。比如,在银行业中,银行要求开户者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料,以便查询,也便于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显然,银行用户资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存款余额数字,都属于高度机密的个人资料,如果不是特殊情况,多数人是不希望被透露给公众的。但时至今日,我们很少看到有人抱怨说,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实名资料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为,大家默认了一点,那就是银行会自觉而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形需要透露给相关机构的。

  从银行的这一例子中,通讯服务部门或许可以学到很多东西。事实上,服务商应该意识到,手机用户并非绝对不愿意向服务商提供个人资料,而是担心个人资料被服务商披露。笔者曾经听一位朋友说,他在某移动电话运营商处登记的个人资料,竟然被出卖给了另一家商业公司,对此,他感到非常气愤。如果这样的情形真的经常发生,客户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银行业之所以在个人客户资料方面获得如此广泛的信任,不仅得益于银行对客户的忠诚,更得益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银行应当为客户保守个人秘密,否则可能面临各类法律责任。但迄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通讯运营商对客户资料的保密规定。因此,我们建议,

信息产业部在制订手机实名制的同时,能否一并制订对通讯服务商的信息保密要求,只有当这种要求被明确后,服务商才会有保守秘密的约束力,而用户也才能树立信任感。

  事实上,手机实名制并不是新鲜事物,在标榜自由的美国,绝大多数手机用户都被要求登记身份资料,且有安全号和

信用卡号。但美国人并没有觉得这是对信息自由的限制,因为在那里,个人的信息是被严格保密的。中国的管理者和运营商,是否应当从他国的经验和中国用户的真正需求方面,获得一些什么灵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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