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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时代周刊:加快电信立法 促进电信事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15:27 IT时代周刊

  加快电信立法为电信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国家提出通过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信息化发展的要求,不仅信息产业界要谋划更大的发展,电信立法也要“不用扬鞭自奋蹄”,再上一个新台阶。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电信产业乃至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5年来,我国电信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一方面是电信业界努力奋斗的结果,同时也得益于《电信条例》为电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当前国家提出通过

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信息化发展的要求,不仅信息产业界要谋划更大的发展,电信立法也要“不用扬鞭自奋蹄”,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要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电信立法追求的目标。

  电信立法要勇于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打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要通过立法解决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问题。要突破通信、广播、数据之间的界限。首先,在立法中要坚持“技术中立”的原则,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其次,打破人为分割,逐步实现“三网融合”。

  二、破除垄断,鼓励竞争。

  在制定电信法时,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打破垄断,鼓励竞争,要在市场准入、资费管制、互联互通、市场秩序监管等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体现打破垄断、鼓励竞争的原则。当然,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是依法放松管制,促进竞争,是公平有序的竞争,而不是恶性竞争。竞争的最终目的是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的利益,有利于电信业的全面发展。

  三、依法加强管理,保证电信网间互联互通。

  电信网具有全程全网的特点。保证电信网的互联互通是促进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新的经营者进入市场的物质保证。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广大电信用户的通信权,保障用户的选择权和通信的畅通。《电信条例》用很大的篇幅规定了互联互通的要求,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实践中,破坏互联互通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通信的畅通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为此,在制定电信法时要加大对互联互通的管理力度。

  四、逐步放松资费管制,为竞争创造条件。

  《电信条例》对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对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这一管理模式适合刚刚引入竞争机制的我国电信市场,有力地保证了电信事业的发展。但是,经过5年的实践,这一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电信事业发展的新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我们认为我国电信市场进一步放开竞争的环境和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在电信法中应进一步研究放松管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问题,要研究电信资费“上限管理”的做法。

  五、加强电信资源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电信条例》对电信资源和电信建设作了专门规定。电信法应当在认真总结5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中央关于建立节约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科学配置、有效利用的原则,构建电信资源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

  电信资源是有限的资源。为了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电信资源管理应当继续坚持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要求的,国家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分配的资源。在分配资源时,应当尽可能地通过市场机制,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分配,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和透明度。

  六、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电信立法要按照中央关于“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电信法除继续坚持《电信条例》规定的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外,还要针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电信条例》颁布实施5年来,不仅对电信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电信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电信法可以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谋划我国电信业未来的发展,为电信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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