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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通被诉多收宽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19:39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孙莹 通讯员 逸馨) 为了方便用户交费,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将各项业务的计费周期调整为自然月收费,并规定了过渡账期内ADSL上网业务的收费办法。但律师杜建峰却认为网通的收费标准违约增加了资费,今天上午,他与网通公司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要求对方退还多收取的ADSL使用费3.81元。

  今年8月1日零时起,网通公司对各项业务实行由“上上月21日至上月20日”的计费周
期调整为自然月进行计费、收费,将原7月计费周期首日至31日定义为一个过渡账期。在ADSL业务中,这个过渡账期比原计费周期增加了11天。同时网通规定了过渡账期内ADSL业务超时费按每分钟0.02元收取。身为律师的杜建峰选用网通限时100小时的包月宽带业务,月使用费99.5元。今年8月14日他缴纳电话费后发现网通公司多收取了他22.32元的ADSL超时费。

  杜律师对网通制定的“超时资费标准”不能认同,他认为,用户在过渡账期内产生“超时”的原因,是由于网通公司单方延长了计费周期,而没有相应延长可使用时间而导致的。他认为自己如果上满100小时,按标准每分钟服务费为0.016元,因此网通在过渡账期内收费的标准应以用户能够享受的0.016元/分钟作为上限标准,其单方制定的0.02元/分钟的资费标准,实质是违约增加资费的行为。

  网通公司当庭反驳,调整计费周期是为了方便用户交费,并非为了公司自己的利益。由于ADSL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过渡账期的资费标准已经征得通信管理局同意并报发改委备案,因此收费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过渡账期的资费标准对于绝大多数用户都是让利的,公平合理。因此不同意杜律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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