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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专家说电信资费上限管制:肯定大于否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 14:50 ChinaByte

  作者: 王砾瑟

  今年《电信条例》已经颁布5周年,而从日前的国庆节开始,“上限管制”的改革政策也已正式实施。一时之间,电信资费问题成为业界舆论的焦点和各种疑虑的发源。有人认为此举等于将运营商价格战合法化而担心引发大规模的资费降价;有人说就目前市场的实际价格趋势,上限设置对消费者并没有很大意义;还有人对未来资费改革的政策走向感到迷惑;
甚至,对3G产生的可能影响也成为业届人士关注的对象。笔者在此借助各界专家的眼光,分析并试图澄清以上疑问。

  评价:肯定大于否定

  阚凯力(北京邮电大学经管学院教授):信产部一直在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努力,此番实行上限管制,无疑是在兑现近年来的承诺。之前的电信资费管理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方式,垄断经营,采取政府定价方式;然而此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作用,不但让消费者多了许多选择,而且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

  张昕竹(社会科学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这是一个分水岭,标志着电信资费需要从政府管制的方式,过渡到全面市场定价的方式。目前资费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的偏好多样性与目前运营商提供资费选择有限性之间存在矛盾,因此改革的方向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资费选择。

  朱冰尧(专业财经评论员):此次改革与中国电信行业的垄断特性有很大关系。中国的电信业一直是寡头垄断的典型,而目前通过分拆产生的电信运营商还缺乏竞争环境的“洗礼”。因此三大电信巨头还不习惯于充分竞争,也没有真正在竞争环境下练过内功,然而他们还控制着中国电信业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

  包万超(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这次资费政策是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此次发布的政策中既有对运营商按市场需求,在自主定价方面的“放权”,对部分电信业务的政府管制从审批变成备案,同时也有企业在新政下要对市场和消费者负有更多的责任。

  杨培芳(信息产业部电信经济专家委员会秘书长):电信资费下降乃大势所趋。政府其实是鼓励降价,鼓励企业把技术进步的好处给消费者,这样企业才有更大的空间。也许运营商之间会引起一些价格大战,但现在企业的竞争都逐步规范了、理性了。企业真正有了降价的权利,可能反会谨慎使用。

  郭发明(博通智信咨询公司分析师):价格战、无序竞争与电信资费市场化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资费市场化不会导致大规模的价格战。因为在《通知》出来之前,运营商通过卡式业务等手段一直在做变相降价;《通知》出来以后,运营商可能通过直接定价措施来实现这种价格竞争。

  分析:疑虑没有必要

  1.价格上限的本质

  陈金桥(信产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价格上限(Price Cap)其实是政府在多年前根据成本的一种定价,比如当时建立的电路交换长短、网络架构等;而真正的价格是让市场去发现,根据成本结合需求、使用效应等更多的东西。相比前几次侧重于资费的变革,政府此次上限管制是一个系统规定,把资费决定权还给市场。

  而关于资费管理的改革对3G可能产生的影响,现在谁也不知道,但可以肯定的是,电信资费乃至更多的管理体制,将会不断地走向市场化以适应成长中的中国电信市场。

  何霞(信产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资费上限管理原则的意图很明显,这是一个资费的改革,是一种管理方式的进步。不过,市场价格存在的问题并非简单的资费管理问题。它还涉及到电信市场竞争格局、产权制度、管制能力等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并且市场竞争现状是资费上限管理出台的最主要原因。过去,由政府统一定价的资费管理方式已经不符合今天的市场格局,根据目前的市场变化情况来看,旧的管理方式已经没有积极意义,降价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

  2.引起新一轮价格战?

  游五洋(信产部电信研究院政策所高级研究员):以前政府管制严的时候,运营商进行价格战,如果情况一旦恶化,会让政府出来解救;但此次价格战大门洞开之后,政府只对上限进行严格管制,无形中就会逼迫运营商以后在进行价格战的时候深思熟虑。不过,他认为此次调整的几项资费中,真正没有形成竞争的是手机漫游这一块,这部分业务是由中国联通和移动分割的,就算是实行运营商自己定价,运营商也没有动力将资费调整下来。

  何霞:关于业界担心的新一轮价格战,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目前电信市场已形成恶性价格战的防范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此次资费管理方式改革只涉及部分电信业务,而非全部的基础语音业务。长途业务经过长期的市场竞争,资费水平已远低于当年的政府定价,而移动漫游费和本地网区间通话费,企业并没有降低资费的动力,由政府改为上限管制的几项业务不会造成新一轮价格战;二是,国内的法律环境建设为实施上限管制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我国200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限定,随着《反垄断法》及《电信法》立法过程的加快,有关限制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适用条款也在不断增加。此外2004年6月信产部、发改委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即204号文),也加强了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价格行为的监督作用;三是,目前六家电信企业中有四家均已上市,

资本市场对企业盈利性的要求非常高,一般不倾向于打盲目的价格战;四是,各运营商已逐渐认识到恶性的价格战带来的将是两败俱伤的局面。

  3.设置价格上限的意义

  舒华英(北京邮电大学经管学院教授):上限管理的作用十分有限,在电信运营商形成价格同盟的时候,实施上限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资费涨价问题,但目前,我国电信业并未形成价格同盟。

  何霞:不过,价格上限对消费者完全没有意义的说法也没有道理。因为我国实施上限管制既为鼓励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提高生产率,又为防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乱涨价,侵害消费者利益。目前我国电信市场还未达到完全的竞争,很多领域还处于垄断状态。如手机漫游市场,用户一旦选定了一个移动运营商,在其需要漫游服务时也只能选择这个运营商的网络,因此运营商没有降价动力,而将漫游费改为上限管制,有利于企业向用户提供更有利的资费方案,保护消费者利益。

  王学庆(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价格研究室主任):这次资费管理方式调整,是重大的资费管理方式改革,电信资费管制机构对实行上限制的资费不再决定具体价格标准,对电信经营企业来说,取得了更多的定价权,这实际上是对企业定价的改革。对用户来说,存在降低资费水平的可能性。具体到调整范围的具体电信业务,本次实行上限制后真正产生影响的可能只有移动漫游资费。固然对移动漫游等设定上限范围内的几种业务的积极意义有限,但从管理方式改革来说,此次资费管理方式调整只是一个开端,推展到移动电话本地通话费、固定电话本地通话费,意义则非同小可。

  4.对资费管理的建议

  陈金桥:鉴于电信业长远稳定发展,建议选择性的下限管理也应在考虑范围内。因为上限管理主要在于促进和激励,而下限管理则更多地体现了对市场的干预,即电信业在出现竞争者之间为排挤对手恶意降价、出现严重价格战时,更适合使用下限管理手段。而对于上限管制,从目前来看动态、浮动的上限管理更符合实际。

  胡珊(信产部电信研究院通信信息研究所):资费上限制管理在国外应用已较成熟,实际效果也较好,但中国的电信运营企业都是国企,情况会有所不同。因此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在批复同意下属企业的资费方案时,应将其批复意见抄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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