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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法》确定原则 放松管制反对恶性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13:44 新浪科技

  金朝/文

  新浪科技讯 最近,业内关注的《电信法》又有了新的进展。日前,在纪念《电信条例》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针对《电信法》如何修改的问题谈了其几点看法。

  一是《电信法》将打破认为割裂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的做法,将改变电信业务和广播电视业务互不准入的状况。

  二是,《电信法》将规定电信设施的共有、共建等原则,要鼓励企业将空余的电信资源提供给其他的电信经营者使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要求的,国家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分配的资源。

  张穹还透露,《电信法》将放松资费管制,为竞争创造条件。他表示,现在的《电信条例》规定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对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但是,这一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电信事业发展的新需要。

  他同时提及了《电信法》体现的原则是:进一步打破垄断,鼓励竞争,要在市场准入、资费管制、互联互通、市场秩序监管等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体现打破垄断、鼓励竞争的原则。

  针对放松资费管制可能引起的运营商价格战,他同时强调,打破垄断、鼓励竞争不是恶性竞争;竞争的最终目的是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的利益,有利于电信业的全面发展。

  据悉,根据韩国的经验,韩国的移 动通信市场开放之初,价格战也是主要竞争手段。但是当移 动电话普及率超过50%以后,价格变化对新增用户的激励作用明显减弱。运营商纷纷由价格比拼转向新技术新业务的竞争和服务质量竞争,营销重点由抢夺新增用户逐步转移到用户维系和保留,转移到提高在网用户的ARPU值上来。客户维系主要是

增值业务吸引、手机功能领先和完善服务质量。

  目前中国移 动通信用户还只有4亿,普及率不到40%,价格因素对于运营商的竞争仍将起重要作用。业内普遍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在放松资费管制的同时也需要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干预不必要的价格战,防止恶性价格竞争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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