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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不得侵害消费者的知悉权及选择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8:11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0月11日专电(记者毛朝敬) 四川省筠连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发出劝谕改正函提醒商家:不得侵害消费者的知悉权、选择权。

  筠连县消委指出,对侵害消费者知悉权、选择权的行为,各级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可按职责,及时向相关商家发出劝谕改正函,督促立即改正。

  筠连县保护消费

  者权益委员会近日向中国联通宜宾分公司发出的劝谕改正函说:“你公司于2004年10月16日与消费者卜新智签订了一份‘世界风’移动电话业务预存话费租机协议。该协议内容约定消费者在套餐规定:每月最低消费额度为450元。但套餐内容没有说明每月最低话费450元含不含月租30元和来电显6元;而且协议内容没有说明通信费用包括哪些项目,话费发票中显示:在总通信费不足450元的情况下,又在450元的基础上把增值业务和代收费又加算了一次。在未经消费者申请的情况下,你公司从2005年1-6月在消费者卜先生每月的话费总额中都算上了‘免费体验包费’100元和15元的宽带上网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根据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你公司在移动电话业务经营活动中存在侵害消费知悉权、选择权的行为。为此,筠连县消委劝谕你公司向消费卜先生解释各项收费的真实计算情况,赔偿给卜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你公司规范经营行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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