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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设通讯铁塔惹居民告状 原告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12:18 南方日报

  楼顶设通讯铁塔惹居民告状

  梅县电磁波辐射官司原告败诉

  本报讯 (记者/曾强 通讯员/黄巢雁)安装在居民楼上的通讯设施有没有电磁波辐射?会不会影响房屋的使用寿命?日前,梅县居民为此将某通信公司告上法庭。

  安装通讯铁塔遭住户告状

  2003年间,梅县某通讯公司经与该县华侨城某住宅小区A5、6栋701房住户刘某协商,向刘某租赁其701房的天面用于安装通讯铁塔。双方签订《基站机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003年4月至2008年4月止,月资金为人民币800元。当A5、6栋301、302住户陈某了解到通讯铁塔将建在自己居住的楼顶时,出面予以制止。他认为天面属于整栋楼的住户所共有,而不属于刘某一人所有,刘某无权私自处分天面的使用权,而且通讯铁塔高达10多米,楼房遭受铁塔重压势必带来安全隐患,影响楼房的使用寿命,易遭雷击,通讯铁塔发出的磁波辐射,对居住该栋的居民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为此,刘某及其家人曾多次阻止通讯公司建造通讯铁塔未果。今年1月7日,陈某向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通讯公司拆除安装在楼顶的通讯铁塔。

  鉴定证明通讯铁塔安全

  通讯公司被告后,认为建造通讯基站是为完善城区的通讯信号,确保用户的通讯质量,以前在居民区安装通讯基站都未遭到住户的反对。为此,某通讯公司针对原告陈某提出的通讯铁塔造成的大楼承重问题、雷击问题和辐射问题,专门请防雷设施检测所、工程监理公司、环保局进行相关检测。检测报告证实铁塔的重量、磁波辐射不会对楼房承重和人体健康有大的影响,也有防雷措施,证明通讯铁塔的安全性。

  上诉只提楼顶共用权

  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就通讯铁塔给大楼的承重、雷击和对居民的辐射等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无证据证明其对A5、6栋天面凉亭享有共有、使用权,而提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拆除安装在A5、6栋顶层的通讯铁塔的诉讼请求,无事实证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认为其购买了该小区A5、6栋的301、302房,并领取了房产证,因此对A5、6栋的天面享有使用权,天面不应是仅由楼顶住户所有。701住户刘某擅自处分天面凉亭,出租给通讯公司建造铁塔,侵害了其对天面的共有权。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安装在天面的通讯铁塔。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时提出的建造通讯铁塔给大楼造成的承重问题、雷击问题和辐射问题,在二审中放弃了此项诉讼请求。

  建造通讯铁塔于法有据

  针对原告争议的A5、6栋天面凉亭的使用权问题,法院查明,A5、6栋701房住户刘某曾经和建造该楼房的华侨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获得天面凉亭中的56.73平方米的管理使用权。2003年5月7日,通讯公司与刘某签订了租赁该天面凉亭作基站的合同。根据《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讯公司建造通讯铁塔于法有据,无损上诉人陈某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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