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者可将空余资源租售或互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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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 14:59 中国计算机报 | |||||||||
作者:何文 【赛迪网讯】信息产业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相关企业本着有效利用、节约资源、技术可行、合理负担的原则,实现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的共用。 为了规范电信建设活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
通知指出,在电信通行权有限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联合建设时,建设各方应执行电信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并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参与联合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原则上在3年之内,不得在同路由或同位置建设相同功能的电信设施。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出租、出售资费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电信管理机关协调解决。电信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租售资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