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入网合同听证会召开 运营商消费者诉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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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3:00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 革继胜) 自“电信入网合同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后,昨天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又召集各方就修改版本进行听证,力图平衡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昨天,除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移动、北京联通、北京电信、北京网通和北京铁通也都派出代表参加了听证会。此外,消协工作人员、三名消费者、四名专家以及律师
听证会上,除“双向收费”、“月租费”这两大消费者关心但超出合同所能解决的问题之外,消费者还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而运营商代表则大诉自己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要求在合同中增加一些保护运营商权益的条款。激烈辩论进行了近4个小时。 据有关人士介绍,国家工商总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显示,电信服务申诉量在2004年位居服务类第一,“导致电信服务问题大量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电信行业法律不健全,对通信服务有关问题缺乏具体规定等。”市工商局副局长崔建立表示,此次进行听证的《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质量服务条款、保障用户知情权、用户资料保密条款、运营商服务承诺、技术进步和网络升级问题、双方风险控制条款等内容。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表示,针对听证各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将在会后一一作出考虑,对合同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 各方说法 运营商: 永无障碍不可能做到 对于“网络覆盖范围内运营商不能及时修复,要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和其他月功能费”等规定,北京联通的代表谢勤说,现在用户享有的无障碍规定比较笼统,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想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无障碍”是不可能做到的,“合同应该增加对非企业因素的正当免责条款。”对于“向客户免费提供区内、长途及漫游收费清单”这一规定,有运营商认为应该加上一个“5个月”的限制,因为清单最多也就保留这么长时间。 消费者: 月租费是最大不合理 “安装电话时向运营商缴纳了安装费,打电话时向运营商缴纳了通话费。用户掏钱买了这个号码,并不是租用号码!”尽管月租费问题不属于合同解决的问题,但消费者代表周思宇还是表示,“月租费”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当初收费是为了普及电信基础建设,而现在容量已经达到,还继续收费就权利不对等,但现在两个合同条款中都多次提到“月租费”,而“月租费”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合理”,“服务质量条款需要再细化。” 律师: 违约仅免月租还不够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指出,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方面规定不尽合理。运营商不能提供其在合同约定中的服务,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应该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在违约时,仅不收取基本月租费或相应通讯费用作为违约责任是不够的,应该按照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运营商未尽保密义务的也不能只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应该按照《民法通则》承担其他责任。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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