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最主要立法目的是保护用户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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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9:31 eNet硅谷动力 | |||||||||
作者: 英宁 【eNet硅谷动力专稿】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张荣胜日前就《电信法》立法提出建议,《电信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是要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张荣胜指出,现实中,目前要着重解决的是如下几点:
一是电话卡的余额问题。虽然目前各电信集团公司采取了赠送几元钱打完最后一次电话等多种方式防止余额的出现,但这毕竟是一种道德的约束,而不是法律的规范。因此,《电信法》应加以法条化。电话卡的低价倾销,既造成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盈利水平下降,又引发互联互通问题,诱导和误导消费者形成畸形消费心理,最终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因此,《电信法》应该在此问题上,深入研究,形成可操作的法条。 二是电话号码的查询。互相不能查询对方用户的号码,是竞争条件下的问题。解决此类问题,可否规定由第三方进行号码查询?如此,企业就不便再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提供查询信息了。 三是号码携带业务。此项业务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很受欢迎。如何开展,什么时间推行,要慎重考虑如下两种意见:(1)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管理难度加大,消费者频繁转网,政府易成为矛盾的焦点;(2)从消费者的需求角度,适应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企业有这个责任和义务,法律应明确规定。 张荣胜表示,《电信条例》规定资费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模式,五年的监管实践证明,激烈的竞争已冲垮了政府定价。许多地方,许多电信业务的资费,已大大低于政府的定价,或采取赠送时长、资费的办法,变相改变了政府定价。这种企业愿意、消费者欢迎的价格,说明价格由市场调节已具备现实的可能性,有必要在《电信法》中明确写明,逐步放松对电信资费的管制。同时,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防止价格同盟的出现,应规定价格的上限管理原则。 放松电信资费管制的同时,应当要求电信监管机构主动地加强电信资费监管,主动地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干预性措施。如对恶性竞争、实际资费低于实际成本的问题,责令恢复合理性资费;对未经批准,拟提出并实行超过上限规定的资费,责令冻结资费,不许上调,等等。 《电信法》应该明文规定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多种行政措施,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例如在原有基础上,建立监管情况通报制度和经营者经营信用记录制度,对违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暂时停止配置电信资源等等。行政措施列入《电信法》,使行政措施具有法的权威性,对电信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了,也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了电信监管机构具有了准司法机构的性质。还应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应,建立电信运营业的反垄断措施。 张荣胜认为,电信运营业引入竞争后,电信普遍服务问题越来越突出,东中西部的服务能力和普及程度,呈现差距逐渐扩大的趋势。对电信运营企业来说,追求利润是无可指责的正当行为,政府应当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向所有的电信运营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补偿提供普遍服务的通信企业。在《电信法》中应加以有力的规范。 《电信法》应将已收取的码号收费,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收取普遍服务基金及收取监管费,这既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国内其他监管部门已实行的措施,这对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极有益处。 |